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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九条 信用村信用等级评定程序。 经村委会申请,由乡(镇)评定委员会按信用村评定内容和标准逐项打分,并对其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填制信用村等级评定表(见附件三),初步确定信用等级,将确认的信用等级在所在乡镇公示七日,接收群众监督,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政府会同相关涉农金融机构授牌。信用等级评定表由乡镇政府自留一份,涉农金融机构各保管一份。 第二十条 信用乡(镇)信用等级评定程序。 经乡政府申请,由县(区)评委会按照信用乡(镇)评定内容和标准逐项打分,并对其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填制乡(镇)信用等级评定表,初步确定信用等级,将确认的信用等级在所在县(区)进行公示,接收群众监督,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区)政府会同相关涉农金融机构授牌。信用等级评定表自留一份,县人行和涉农金融机构各保管一份。 第五章 信用档案建立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户、个体工商户信用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农户信用档案内容包括:户主姓名、住址、家庭成员及生产生活基本情况,债权债务情况及还款履约记录,村委会和驻村信贷员评议意见等。 个体工商户信用档案内容包括:业主的基本情况,现有贷款情况,担保情况,资产负责情况及经济效益,村委会和驻村信贷员评议意见等。 农户、个体工商户信用档案分别由村委会、涉农金融机构依据审定的信用等级评定表建立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信用村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信用村档案的内容包括:农户数、人口、耕地面积、主要农作物及经济产品等经济现状;村两委班子建设情况;村干部协管涉农贷款情况;近三年本村农户、个体工商户和企业贷款履约整体情况、信用农户、个体工商户和企业评定情况和占比。 信用村档案由村本级、乡(镇)政府及涉农金融机构建立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信用乡(镇)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信用乡(镇)档案内容包括:行政村数、农户数、人口、耕地面积;近三年经济现状及全乡(镇)收回经济发展概况;全乡(镇)信贷业务情况;信用村发展现状和占比等。 信用乡(镇)档案由乡镇政府本级、县人民银行及涉农金融机构建立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地方政府和涉农金融机构要建立各类信用档案的管理制度,健全信用档案保管、调阅、使用登记审批手续,依法保护农户、个体工商户的个人信息安全,因保管使用不善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农村信用个体工商户和农户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对信用户由各涉农金融机构按各自信贷资金供应情况和上级有关要求分别进行授信,颁发贷款证或惠农卡。 (二)信用户贷款在同类贷款利率的基础上给予一定比例优惠。 (三)对评定为优秀(★★★)级的信用户,在授权范围内可以重点支持。 (四)优先为信用农户、个体工商户提供金融产品、信息、理财等综合金融服务。 (五)地方政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扶贫项目和资金、优先发放各类惠农补贴。 第二十六条 农村信用村、信用乡(镇)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对信用村、信用乡(镇)内辐射带动能力强的种养大户、运销大户、经营大户的资金需求优先安排。 (二)对信用村、信用乡(镇)内列入当地政府规划的道路、广播、电信、学校、医院等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的金融服务优先提供。 (三)对信用村、信用乡(镇)整村、整乡(镇)批量发行惠农卡,匹配农户小额贷款。 (四)涉农金融机构定期进村入户,提供上门服务。 (五)对信用村、信用乡(镇)优先安排atm机具等金融自助设备。 (六)地方政府优先安排整村推进、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信用等级评定实行下管一级的监督管理机制,即县(区)评委会负责指导、检查、监督、管理乡(镇)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乡(镇)评委会负责指导、检查、监督、管理信用村等级评定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