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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审核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审核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 和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审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专题报告编制质量(以下简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加强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专题报告编制过程的引导和规范,增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成果的科学性和操作性,切实保障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的合法权益,实现妥善安置移民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第6条至第15条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新建、技改和扩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其它水利水电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坚持公开、公正、客观、科学、合法的原则。 第二章 审核权限 第四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分阶段将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经县(市、区)自审,地(州、市)初审后报送自治区移民管理局审批(注: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核批复后,另按程序审核批复专题报告);其它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分阶段将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报送自治区移民管理局经授权的相关地(州、市)移民机构审批。 第五条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审核工作由自治区移民管理局负责组织。成立由各有关厅局专家组成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审核小组,采取会议评审方式进行审核。 第六条 评审小组成员必须具备对口专业高级职称或副处级以上专业领导干部职务。 第七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自治区移民管理局和评审专家缴付咨询、评审费。 第八条 地(州、市)权限范围内审核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必需报自治区移民管理局备案。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九条 审核工作步骤。 (一) 申报。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并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大纲审核批复后编制专题报告),之后项目法人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经县(市、区)自审和地(州、市)初审后上报自治区移民管理局审核。如需经国务院移民机构审批,按规定报请审批。 申报审核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必备要件: 1.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核请示; 2.实物调查报告及移民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实物指标调查成果意见书; 3.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及相关图件; 4.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规划方案认可意见; 5.采取问卷、座谈会或听证等方式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意见的有关记录、会议纪要等材料; 6.其他按规定应提交的文件。 申报审核移民安置专题报告必备要件: 1.涉淹地(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关于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确认函(淹没线下及影响人口具体户数、人数、户人结构名册); 2.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期间,征求移民及移民安置区地方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规划内容的意见; 3.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地方人民政府对移民生产生活用地的承诺文件; 4.移民安置专题报告编制期间,应就具体安置方式和去向征求移民及移民安置地农村基层经济组织或个人的意见,采取听证的应附原始听证记录; 5.工程区和移民安置区所在地(州、市)、县(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