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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村民小组对专题报告拟定的生产安置方式、搬迁安置去向的意见(问卷、座谈会及听证)。 第二十九条 移民安置专题报告是否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相衔接。 1.城镇及农村居民安置点迁建规划用地是否符合迁建地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或村庄规划要求; 2.城镇及农村安置点迁建规划设计的规模和标准是否符合国家及自治区有关强制性规范要求; 3.工业企业迁建是否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专业项目复(改)建规模和标准是否符合“三原”原则要求。 第三十条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1.概算内容是否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概算(估)算编制规范》编制; 2.选用价格水平年是否合理,确定的补偿标准和各项目补偿费(补助费)计算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 3.相关项目需要配套的概算外资金是否能落实。 第五章 责 任 第三十一条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是指导移民安置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文件。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在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编制过程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项目法人单位、项目主管单位、项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审查机构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追究其法律与经济责任。 1.在实物数据调查中提供虚假、谎报和随意涂改数据的; 2.为降低工程投资,对应纳入移民安置规划处理而不纳入的人口和项目;故意压低各项复(改)建工程的工程量和建设投资; 3.为使水利水电项目立项,对移民安置环境容量包装,提供虚假或过期的土地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4.为使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通过审核,明知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编制的相关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隐瞒不报或为其进行技术处理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经自治区移民管理局审批后一年内不申报审核移民安置专题报告的工程,应重新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原审批程序再次审批。 第三十三条 移民安置专题报告经自治区移民管理局审批后两年内不动工,应重新组织编制移民安置专题报告,按原审批程序再次审批。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移民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地(州、市)移民管理机构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域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的审核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