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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五条 是否表述移民安置规划基准年和规划水平年的确定方法和结果,同时说明农村移民生产安置人口和搬迁人口的分析计算原则、方法。 第十六条 是否根据移民安置区环境容量调查分析成果,并充分听取移民区乡、村基层组织和移民代表意见,分析确定移民搬迁安置去向和方式,农村移民生产安置人口拟采取的生产安置方式;确定规划移民安置的生产生活资料配置标准和应达到的收入水平指标。 第十七条 移民安置规划方案是否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并得到移民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认可。 1.对移民安置方式和去向、生产安置方式及移民安置区的生产生活条件等方面问题若存在严重分歧,应采取问卷、座谈会或听证的方式,充分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的意见,并保存相关原始资料; 2.符合有关乡、村规划原则及标准规定,以及在分析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情况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基础上,明确移民生产安置资源配置和生活安置资源配置等标准; 3.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移民政策规定及结合各个移民安置区容量实际,拟定分析具体移民生活安置去向和合理规划生产安置措施; 4.具有完整的各移民安置点生产生活安置规划以及各点内专业项目布局规划。 第十八条 是否根据移民安置区环境容量分析、移民生产生活现状调查,预测推算至规划水平年移民搬迁后生产生活水平,如人均粮食和人均纯收入等具体指标变化数据。 第十九条 补偿投资概算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及自治区有关移民政策、法规;明确各分项补偿单价提出具体测算依据及方法;明确补偿投资概估算项目划分,并提出各项独立费用、预备费及有关税费标准;提出分年投资计划编制原则和方法。 第二十条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7〕17号)和自治区有关政策制定后期扶持措施,并提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和预期达到的目的。 第二十一条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是否对后期移民安置专题报告编制的主要工作内容、方法和各规划内容深度提出要求,同时拟定规划报告编制过程组织分工及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主报告其他内容是否全面,符合规范要求。 第二十三条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附件是否完整。 移民安置专题报告审核内容: 第二十四条 移民安置专题报告内容是否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 1.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批准文件; 2.移民安置专题报告编制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 3.工程占地、淹没区和淹没线以上受影响范围界定是否符合大纲划定原则,不同淹没对象设计洪水标准选择是否合理; 4.实物指标调查的内容、方法和成果是否与规划大纲一致; 5.受淹没、占地影响人口的调查是否符合实际情况,经济损失分析是否合理; 6.农村移民安置、城镇迁建、工业企业迁建、专项设施迁建或复(改)建、防护工程建设、工程水域开发利用、水库库底清理等项目的规划设计内容和成果是否按照规范编制; 7.工程移民后期扶持方案和措施是否具体有效; 8.移民安置进度安排是否合理。 第二十五条 编制依据是否充分。 1.编制专题报告依据的各项法律法规及规范是否全面并属使用有效期内; 2.规范要求的相应附件是否齐备。 第二十六条 移民安置方案是否落实,移民搬迁后生产生活能否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 1.农村移民安置人口确定是否合理; 2.农村移民安置规划目标确定是否合理; 3.农村移民生产安置和搬迁安置标准确定及安置方式是否合理、可行; 4.农村移民生产安置环境容量分析是否合理; 5.农村移民生产资料的可行性配置; 6.评价农村移民搬迁前生活水平各项指标是否详实,依据是否充分;搬迁后农村移民生活水平评价体系和预测结果是否合理; 7.农村移民生产安置规划投资及平衡分析的可行性。 第二十七条 移民安置专题报告是否得到当地人民政府认可。 1.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当地人民政府对实物数据调查成果的认可; 2.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当地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方案的推荐意见。 第二十八条 移民安置专题报告是否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