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昌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洪府厅发[2009]145号
【颁布时间】 2009-11-19
【实施时间】 2009-11-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08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任务的通知


  

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任务的通知

  (洪府厅发〔2009〕1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2009年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任务》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2009年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任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函[2009]75号)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09]9号)以及《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洪发[2009]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2009年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出如下目标任务:

  

  


  一、 在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方面

  

  (一)、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主要工作目标有 7 项。

  

  1、全市城镇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参保人数达到162.7万人,其中: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数62.7万人,城镇居民参保人数100万(含大学生)。(责任单位: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完成时间:2009年12月底前)

  

  2、继续做好国有已关闭破产及连续停产停业一年以上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将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医保,解决国有关、破、改和困难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障问题。全市困难企业职工参保人数达到10万人,其中:市本级7.6万人,县区2.4万人。(责任单位: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完成时间:2009年12月底前)

  

  3、切实落实中小学生、幼儿的参加居民医保工作。积极会同教育、物价、财政等单位,加大力度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关于统一组织我市中小学生、幼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的通知》(洪劳社医字[2009]5号)精神,确保中小学生、幼儿参保人数达到应参保人数的95%以上,争取应保尽保,切实保障中小学生、幼儿的医疗待遇。(责任单位:市劳动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完成时间:2009年12月底前)

  

  4、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根据《关于统一组织普通高校大学生参加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全面推进我市辖区内大中专院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工作,确保2009年底实现全覆盖。(责任单位:市劳动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完成时间:2009年12月底前)

  

  5、积极推进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针对不同类型企事业单位,相应组织开展专项扩面行动,逐步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面。(责任单位:市劳动局)

  

  6、逐步将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扩展到城乡低保边缘户家庭。(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完成时间:2009年12月底前)

  

  7、全市新农合参保率稳定在92%以上。(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完成时间:2009年12月底前)

  

  (二)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主要工作目标有12项。

  

  8、逐步提高新农合筹资标准。2009年,全市新农合筹资水平每人每年提高到10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80元。(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完成时间:2009年12月底前)

  

  9、逐步提高城镇居民的筹资标准。2009年,全市城镇居民筹资水平为成年人28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元,地方财政补助96元,个人缴费144元(含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20元);未成年14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元,地方财政补助40元,个人缴费60元(含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15元)。(责任单位: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完成时间:2009年12月底前)

  

  10、逐步提高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在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逐步扩大和提高门诊费用报销范围和比例。到2011年,将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上年度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认真贯彻执行《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提高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待遇水平的通知》(洪府厅发[2009]48号)和《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洪府厅发[2009]9号)的文件精神,将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分别提高到70%和50%。全市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3万元。(责任单位:市劳动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