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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09]247号
【颁布时间】 2009-11-19
【实施时间】 2009-11-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09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9]247号 2009年11月19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要求,现就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制定安全发展规划,严格危化准入许可

  (一)合理规划危险化学品产业安全发展布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按照“产业集聚”和“集约用地”的原则,在2009年底前,制定本区域内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确定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从2010年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在规划的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内建设,现有化工企业要逐步进入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凡不在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不符合安全规定、符合安全规定但距离繁华居民区、公共娱乐场所、交通场所较近的,将限期进入集中区域或园区;凡不在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内建设的项目,各级地方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工业和信息化局)不予核准和备案,安监部门不再受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

  各市、县(区)政府确定的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应当制定消防总体规划和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配套措施,合理配置应急救援资源。确定的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管委会,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整体安全条件进行安全评价,组织专家审查并将评价结果报各级安监局备案。

  对于分布在城市内、具有经营场所或储存场所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包括化学试剂商店等),各级市、县(区)政府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集中经营场所。

  (二)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安全许可。

  1.凡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或设备设施进行生产、环境污染严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一律不予颁(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整改或予以关闭。

  2.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必须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许可证。对首次申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许可的企业,许可证发证机关要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首次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企业,由市、县 (区)安监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材料,发证机关方可颁发许可证。

  3.申请延期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使用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发证机关要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核;申请经营、储存、使用等其他许可的,由市、县(区)安监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核。

  4.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在行政许可期内,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其现状安全评价报告需要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方可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5.涉及硝化、氧化、磺化、氯化、氟化、重氮化、合成氨、光气化、煤制甲醇、二甲醚、烯烃、多聚甲醛等危险工艺或危险等级在高度及以上(危险度分值≥16)新建项目的生产装置,必须安装自动控制和紧急停车系统。现有生产企业,凡是危险工艺或危险等级在高度及以上的关键装置和部位没有安装自动控制和紧急停车系统的,要尽快制定技术改造计划,2010年底前完成改造,否则不予颁(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凡储存液氯、液氨及易燃易爆气(液)体的装置,必须安装泄漏报警仪、温度计、液位计等安全设施,否则不予颁(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上化工装置中,因工艺、设备和设施安全等情况下不需要装备自动化控制、超限报警及安全连锁紧急停车系统的,企业应当提出不需要装备的书面报告报安监部门,安监部门应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论证同意后,方可纳入不安装改造的范围。

  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要采用危险度评价法,对工艺装置的安全风险进行分析,提出是否安装自动化控制、紧急停车系统及安全连锁系统的措施建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生产企业现状安全评价报告,要对是否按规定要求安装自动化控制、紧急停车系统及安全连锁装置作出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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