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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09]247号
【颁布时间】 2009-11-19
【实施时间】 2009-11-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09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7.从2009年起,各市、县(区)安监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按不同行业的危险特性,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从业人员的资格条件。地级市安监局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主要人员以及电石铁合金企业的炉前工、操作工岗位工种专业培训,并发上岗资格证。从2010年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主要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主要从业人员没有资格证的企业,不予颁(换)发安全许可证。

  (三)建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会审制度。各级地方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在核准备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时,应征求安监部门意见,凡安监部门审查安全设施设备不予通过的项目,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将不予备案。从2009年起自治区内不再批准新建光气生产项目,严格限制容量为25000kva以下铁合金矿热电炉、年产7万吨以下聚丙烯装置、5000吨以下的电解二氧化锰生产线、15万吨以下烧碱装置、2万吨以下氢氧化钾装置、半密闭电石炉等项目建设,淘汰5000kva以下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4万吨以下的硫铁矿制酸生产装置,严格审查剧毒品、易燃、易爆、高温、高压、合成氨和涉及危险工艺的建设项目。

  


  二、加强企业基础管理,提高安全管理能力

  (四)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认真落实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保障安全投入,建立内部监督机制,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五)做好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工作。危险化学品新、改、扩建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8号令)。各级安监机构要对在建和改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进行督查,不符合条件和程序的限期补办相关手续或停止建设,并进行相应处罚;要严格做好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从项目源头把好安全关,依法查处违法建设项目,保证安全生产;要组织做好国家总局8号令的宣贯和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依法执政能力和执法水平。自治区安监局要从实际出发,尽快制定贯彻 8号令的实施细则。

  (六)全面推行安全标准化工作。各地级市安监部门要按照国家aq3013-2008《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6- 2008《氯碱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 aq3017-2008《合成氨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管3 [2009]124号)等文件要求,鼓励、指导化工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工企业安全管理,提高本质安全水平。2009年底前,危险化学品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2010年底前,使用危险工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化学制药企业,涉及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吸人性有毒有害气体等企业(以下统称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2012年底前,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水平,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各地要制定工作计划,选派专人负责实施。氯碱、合成氨、炼油甲醇煤化工等大中型生产企业应在2010年底前达到二级安全标准化。获得一级或二级安全标准化的企业,许可证发证机关可直接为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手续。按照国家化学品登记的整体工作安排,2009年全面完成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和储存单位的登记上报工作,做好60多家未登记单位的登记上报和登记证的办理,对登记单位进行现场核查,维护登记信息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

  (七)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健全隐患排查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和定期上报制度,把隐患排查治理纳入企业日常安全管理,形成全面覆盖、全员参与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同时要结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特点和季节特点,组织开展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积极组织进行整改和治理,对不能及时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采取防范措施,限期解决。

  (八)建立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每年第一季度,重点企业要向当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安全生产情况,中央企业要向所在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安全生产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现场核查。企业发生伤亡事故时,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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