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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09]177号
【颁布时间】 2009-11-19
【实施时间】 2009-11-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10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山西省风景名胜区体系规划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山西省风景名胜区体系规划的意见

  (晋政办发〔2009〕17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风景名胜与煤炭资源,是我省的两大优势资源。为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促进旅游和服务业的发展,实现全省经济转型发展与和谐发展,省人民政府批准了《山西省风景名胜区体系规划》(以下简称《体系规划》),各市、县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实施。现就实施中的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发展目标与基本原则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对纳入《体系规划》的风景名胜区,以保护资源为前提,以开发利用为目的,通过申报省和国家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遗产、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世界自然遗产、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合理配置各类基础设施,打造国内国际知名品牌景区,促进旅游产业和相关服务业的发展,实现风景名胜资源“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发展目标。

  

  为构筑“空间布局合理、等级层次分明、资源特色明显、文化内涵丰富、观赏性能较强、旅游功能完备”的全省风景名胜区体系,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体系规划》的要求,按照规定的程序,对于具有区域性代表价值的,申报设立为省级风景名胜区;对于具有国家代表性价值的,申报设立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并积极申请列入国家自然遗产、自然和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已经批准为自然保护区的,不再新设立风景名胜区。到2012年,省级风景名胜区要发展到30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要发展到10个,国家自然遗产、自然和文化双遗产要发展到5个。对于具有世界遗产价值的,要积极争取列入世界自然遗产、自然和文化双遗产名录。

  

  为了实现上述发展目标,在实施《体系规划》的过程中,要坚持下列基本原则:

  

  --结合实际,合理布局。要结合当地资源情况,统筹考虑,形成全省布局合理的风景名胜区体系。

  

  --突出重点,优先扶持。要对资源价值高、观赏性强的风景名胜区,进行重点培育,优先扶持发展。

  

  --挖掘资源,体现特色。要充分挖掘各风景名胜区的资源特色,体现丰富的文化内涵,形成鲜明特色的旅游线路。

  

  --保护优先,重在利用。要在保护资源的前提下,积极做好风景名胜区的开发利用,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编制工作

  

  风景名胜区资源集中、景观优美,是观赏游客较为集中的地方,既需要开发游览线路,也需要配置道路交通等基础设施。在开发游览线路、配套建设有关设施时,既要考虑游客的游览方便,更要考虑对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凡纳入《体系规划》的风景名胜区所在县(市)人民政府,要着力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工作,编制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和重要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加强规划的实施工作。

  

  (一)加快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进程。凡纳入《体系规划》的景区,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建设(园林)、文物、旅游、水利、林业和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编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总体规划要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资质的设计单位,在开展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基础上编制。编制内容应当包括资源调查与评价、资源保护与利用、组织开发与建设、保护方法与措施等。组织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各市在2012年前要新设立3-4个风景名胜区,纳入《体系规划》的风景名胜区都要在2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现有的省和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已到期的,要在2010年底前全部完成编制和修编工作。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全省生态功能区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开展重要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为搞好风景名胜区各项建设,推动景区的经济发展和资源保护工作,各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要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及时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特别是重要地段上近期建设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编制报批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并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对各类设施的配套建设,既要提出建设标准的要求,还要提出建设时序的要求;对重要地段上的建筑物和其他地段上的标志性建筑物,既要提出建筑物的地理位置、高度体量等强制性指标,还要提出建筑物的结构形式、立面色彩等指导性指标。各风景名胜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要在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一年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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