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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藏政办发[2009]154号
【颁布时间】 2009-11-17
【实施时间】 2009-11-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13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

  (藏政办发〔2009〕154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基层应急队伍是我区应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力量。近年来,随着公安消防、地震救援、森林消防、防汛抢险、铁路护路联防等专业应急队伍的相继建立,我区专兼职应急队伍力量不断加强,但基层应急队伍力量仍然薄弱。一些基层政府临时组织干部群众应对突发事件,不利于突发公共事件的快速、及时和有效处置。我区地理环境特殊,人口居住分散,建立组织管理规范、任务明确的基层应急队伍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就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建设目标

  (一)基本原则。坚持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着力提高基层应急队伍的应急能力和社会参与程度;坚持立足实际、按需发展,兼顾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财力和人力,充分依托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逐步加强和完善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形成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的基层应急队伍体系。

  (二)建设目标。通过三至五年左右的努力,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基本建成,重点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得到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等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救援队伍普遍建立,应急志愿服务逐步开展,基本形成统一领导、协调有序、专兼并存、优势互补、保障有力的基层应急队伍体系,应急救援能力基本满足本区域和重点领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为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财产损失、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二、加强基层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三)全面建设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以公安消防队伍及其他优势专业应急队伍为依托,建立或确定一专多能的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在相关突发事件发生后,立即开展救援处置工作。综合性应急队伍除承担消防工作以外,同时承担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包括地震等自然灾害,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等生产安全事故,恐怖袭击、群众遇险等社会安全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同时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做好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灾害、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环境污染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特点和需要,制订出科学实用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方案,细化队伍职责,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加强与专业队伍互动演练,提高队伍综合应急能力。

  (四)逐步推进街道、乡(镇)综合性应急队伍建设。街道、乡(镇)要充分发挥民兵、预备役人员、基层警务人员、医务人员等有相关救援专业知识和经验人员的作用,在防范和应对气象灾害、水旱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生产安全事故、环境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等方面发挥就近优势,在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下开展先期处置工作,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参与抢险救灾、人员转移安置、维护社会秩序,配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各项保障,协助有关方面做好善后处置、物资发放等工作。同时发挥信息员作用,发现突发事件苗头及时报告,协助做好预警信息传递、灾情收集上报、灾情评估等工作,参与有关单位组织的隐患排查整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合理吸收人员,严明组织纪律,创造条件开展应急培训,切实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和应急保障能力。

  


  三、完善基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各地要在逐步加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同时,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重点加强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五)加强基层防汛抗旱队伍建设。水旱灾害常发地区和重点流域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农技人员、村民和相关单位人员参加,组建县(市、区)、乡(镇)防汛抗旱队伍。防汛抗旱重点区域和重要地点的村委会,要组织本村村民和属地相关单位人员参加,组建村防汛抗旱队伍。在实际工作中已有较为固定的防汛抗旱队伍的,要充分依托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基层防汛抗旱队伍要在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组织下,开展有关培训和演练工作,做好汛期巡堤查险和险情处置,做到有旱防旱、有汛防汛。充发发挥社会各方面作用,合理储备防汛抗旱物资,逐步建立起便捷的物资、装备调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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