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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州省卫生厅办公室
【发文字号】 黔卫办发[2009]231号
【颁布时间】 2009-11-17
【实施时间】 2009-11-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13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贵州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卫生信息网信息保障暂行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卫生信息网信息保障暂行规定》的通知

  (黔卫办发〔2009〕231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

  

  《贵州卫生信息网信息保障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10月10日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贵州卫生信息网信息保障暂行规定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发挥贵州卫生信息网(以下简称“网站”)在我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渠道作用,根据厅机关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网站建设的目标

  

  按照政府网站建设的要求,把网站建设成集信息公开、在线服务、公众参与等功能为一体的政府门户网站,能够反映省卫生厅机关的基本情况、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实现与社会的信息互动、听取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方便群众办事,为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卫生事业的发展服务。

  

  


  二、网站信息发布及管理的组织领导和实施

  

  (一)网站在厅党组和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网站信息公开和办理事项处理的具体组织、协调和督促工作。

  

  (二)各处(室、局)根据职能向网站提供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依职能办理网站群众参与、信息互动、在线服务等栏目的事项,保证公开内容和办理事项的合法、规范、真实、及时、安全、不涉密、有效、便民。

  

  各处(室、局)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本处(室、局)网站信息公开和办理事项的具体工作。

  

  (三)省卫生信息中心负责网站建设的具体技术工作,保证网站安全,做好信息公开和办理事项的技术培训和咨询,统计和反馈网站工作信息,采用新的技术不断拓展和更新网站栏目和服务内容。

  

  


  三、应在网站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机关及各处(室、局)凡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都应在网站公开,主要包括:

  

  (一)机关及各处(室、局)主要职能,领导分工,办公地点,联系方式。

  

  (二)履职的国家法律、法规。

  

  (三)履职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

  

  (四)卫生部及国家有关部委发布的有关卫生工作的规章、规范性文件。

  

  (五)国家及省制定的卫生标准、工作规范。

  

  (六)省委、省政府关于卫生工作政策性文件。

  

  (七)省卫生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部门规章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八)全省卫生发展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公开和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的卫生统计信息。

  

  (十)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及实施情况。

  

  (十一)卫生厅与省物价、财政等部门制订的卫生行政事业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十二)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三)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是否收费以及申请许可和审批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受理咨询地点、电话,逐步设立行政审批网上受理、办理。

  

  (十四)卫生厅印发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保健、扶贫等文件。

  

  (十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非涉及国家秘密部分)、预警信息及应对措施。

  

  (十六)公共卫生、食品等与健康相关产品监督检查、产品抽检结果、违法案件查处等情况。

  

  (十七)疾病、疫情预告,依法公开的疫情报告与分析,防病与保健公告。

  

  (十八)卫生工作重要会议情况,领导在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反映重要卫生工作的动态信息。

  

  (十九)方便群众办事、查询、投诉、举报、监督等措施。

  

  (二十)职称评审,招考信息,各类医学考试、准入条件等事项。

  

  (二十一)卫生厅主要工作制度。

  

  


  四、不得在网站公开的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信息除外。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经过上级批准而未经批准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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