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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编制单位编制或修订的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应由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组织相关部门(处室)对预案进行评审。评审的内容主要是:①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②对本地区、本部门危险危害因素分析是否全面,所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应急工作的需要(包括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伤害影响、救援联动和责任风险是否办理保险保障);③是否建立了明确、具体的预防预警措施和应急准备程序(包括可调用的物资准备,是否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④预警准备是否充分,应对响应措施是否有效;⑤应急保障措施能否满足本地区、本部门应急工作要求;⑥预案基本要素是否齐全、完整;⑦与上级政府、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内容相互衔接;⑧是否建立了应急工作、预案培训、演练等相关管理规定。 2.评审人员原则上不少于7人,应包括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方面的专家等有关人员。 3.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编制的应急预案评审完成, 经主要领导签批后报市安全监管局备案审查。 4.市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评审完成, 由主要领导签批后抄送市安全监管局备案。 (二)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编制的市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等专项应急预案按上述程序进行评审,经局主要领导签批后,报市应急办备案。区(县)安监部门、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编制的区县级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和危险化学品等专项预案的评审参照市级专项应急预案评审要求办理。 (三)各经济功能区和街镇(乡)编制的应急预案评审参照以上评审要求办理。 (四)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及重点部位、岗位的应急措施,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组织本企业相关部门、车间专业人员,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制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要求进行评估或论证。评估或论证要形成文字材料,并附有参加评估人员签名材料;企业评估或论证完成后,应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签发后在企业内颁布,并于预案颁布后5日内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审查。 (五)以下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须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1.市安全监管局编制的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 2.各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和街(镇、乡),各经济功能区编制的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 3.国有集团(总公司)和控股集团公司、中央驻津生产经营单位的分公司、子公司。 4.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含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处置、运输和非煤矿山、冶金,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和近二年内发生过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并经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调查处理的企业。 5.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区县、经济功能区和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重大危险源监控应急预案》的评审暂按本办法规定的评审要求执行。 6.建筑施工企业和市、区县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7.民航,铁路和交通客、货运输企业,出租车企业(不含个人运营的出租车)。 8.占地在3000平方米以上(含)物流托运站、配货站、大中型商贸企业(副食品蔬菜市场和农村集市除外)。 (六)其它生产经营单位认为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需要由相关主管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的,生产经营单位也可按评审要求组织评审。评审的专家应从具有应急管理和从事救援工作资质的人员或经市政府、市安全监管局、市消防局批准聘请的应急管理和救援专家中选用。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专家名单。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备案审查制度。 (一)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编制的生产安全专项应急预案抄送同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二)下列应急预案须报市安监局备案审查: 1.《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防恐袭击应急预案》和《防范灾害天气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预警预案》、《天津市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冶金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应急预案》、《陆上石油、燃气储运事故应急预案》、《非煤矿山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道路桥梁事故应急预案》、《建设安全生产事故预案》和《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人员密集场所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市级专项应急预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