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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津安监管急[2009]72号
【颁布时间】 2009-11-16
【实施时间】 2009-11-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16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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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加强对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

  

  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区(县)安全监管局和生产经营单位要组织做好应急预案编制、管理、评审的培训工作;应急知识和政策法规宣传工作由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形势发展适时做好安排。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和指挥人员应急管理的应急培训资质有效期为三年,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安全生产应急工作,其资质自动作废;新从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救援指挥的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培训教育。

  

  1.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及管理的培训工作按照国家安监总局指挥中心的要求实行统一教材、专业培训、分级管理的原则。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预案培训的实施、业务指导、培训质量监督检查、师资的选派和相关信息服务工作;并会同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对在市安全监管局备案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和应急指挥人员的培训工作。

  

  2.区(县)安全监管局负责对本辖区内应急预案备案单位应急管理人员和应急指挥人员的培训工作。

  

  3.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企业内部分厂、车间、班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指挥人员及全员应急管理知识和落实预案的培训工作。

  

  4.应急管理和应急预案的培训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发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培训指导意见》、《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人员培训指导意见》的要求,统一采用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制定的应急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

  

  5.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和救援指挥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统一实行网上公示管理。未经过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不具备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人员不得从事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三)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

  

  1.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工作,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预案演练,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并对应急预案演练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对预案演练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修订和完善。结合实际组织相关部门和指导相关企业每年应组织1次综合性或专业性应急演练,演练一定要着眼于实战,符合实际,决不能摆花架子、搞形式、走过场。

  

  2.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组织各级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预案演练。高危企业每年应组织1至2次综合性或专业性演练。应急预案的演练可以采取实战、模拟演练和桌面推演或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四)切实加强应急预案管理网络化建设

  

  全力推进应急管理网络化建设,加强应急预案电子化管理工作。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行业主管部门和大型国企、驻津单位在不断提高应急预案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基础上,建立健全各类应急预案数据库。数据库资源管理按照国家安监总局下发的《安全生产应急资源数据库工作方案》执行,并落实与市安全监管局应急预案数据库实行联网管理。

  

  (五)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未按《预案管理办法》规定编制或定修订应急预案和未按规定组织评审和办理备案,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导致次生、衍生事故发生,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等严重后果的,依据《预案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进行处罚;涉嫌刑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肇事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综合预案须在2009年底前按规定报市或区(县)安监局备案。

  

  (六)凡是需经安全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在核领许可证或换证时不再提交本单位应急预案,只须提交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已办理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须对原编制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按照《预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进行修订,并组织评审、办理备案手续,并将取得的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报送行政审批中心安全许可发证部门。不需要行政许可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也应主动办理应急预案备案申请手续,逾期未申报备案的单位,将依据《预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整改并予以处罚。

  

  (七)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切实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监督检查,确保各级、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在应对突发事故灾难时真正发挥作用。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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