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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津安监管急[2009]72号
【颁布时间】 2009-11-16
【实施时间】 2009-11-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16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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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区(县)安全监管局编制的区(县)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 由市主管部门直接监管的单位(企业)编制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市安全监管局备案,抄送所在区县安全监管部门;

  

  4. 由市安全监管局监管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生产安全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

  

  5. 中央驻津生产经营单位的分公司(子公司);

  

  6. 市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集团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大中型重点企业(具体名单由市安全监管局商有关部门后分批下发);

  

  7.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比较集中的区域(如化工区、化工园区、工业园区、码头库区含油库),其驻区或区域管理部门编制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8.市管的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和非煤矿山单位(企业)编制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三)下列应急预案须报区(县)安全监管局备案审查:

  

  1. 区、县辖区内所属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和无主管上级的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2. 坐落在区县的市属行业(集团)所属小型生产经营单位(具体名单由市安全监管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分批下发)的应急预案分别报送所在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审查和行业主管部门(集团)备案;

  

  3. 由区(县)政府批准建设的外商投资生产经营性企业编制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4. 街镇建设的各类园区(工业园区)编制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5. 由区(县)政府批准设立的装饰建材城、各类托运配货站(场)、相关部门重点监控的人员密集场所等编制的各类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四) 前款规定以外的小饭馆、小旅店等其他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由编制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论证,报所在街(镇)或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五)涉及重大危险源区域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所编制的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须报市安全监管局备案审查;同时报送区县安全监管局。

  

  (六)经市安全监管局审查的应急预案,企业在收到预案备案登记表后,须将预案分别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区(县)安全监管局,有关部门及区县安全监管局不再组织审查。由区县安全监管局备案审查的预案,区县安监局应于每月25日前将备案审查的名单填报《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备案统计表》,报市安监局。

  

  (七)预案的备案审查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预案管理办法》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的要求进行形式评审,不得随意增加其它评审内容。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专项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等由企业严格按照国家评审指南的要求进行要素评审(论证),不得减少评审内容。

  

  (八)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专项预案、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将意见反馈送审单位,送审单位修改后于10日内重新报送备案。

  

  (九)备案须报送的材料

  

  1.各区(县)安监局,各级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部门应急预案的报备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② 应急预案文本和电子文档及评审意见与评审人员名单;

  

  ③ 正式批准文件。

  

  2.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应提交材料

  

  ①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② 应急预案企业评审或论证意见及参加部门人员和专家签名材料;

  

  ③综合预案、文本及电子(光盘)文档各一份,专项预案和重点岗位(部位)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名称明细表及电子文档一份。

  

  3.文本要求:

  

  ① 应急预案纸质文档及电子文档(word格式)。纸质文档使用a4白色复印纸,封面封底用专门的硬质纸;正文采用仿宋4号字。电子文档刻录成dvd光盘。(光盘需用正规的品牌盘)

  

  ② 备案申请表一律使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五、应急预案的实施

  

  (一)应急预案的修订

  

  各应急预案编制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预案管理办法》的规定,针对应急管理工作中情况的变化和发现的问题适时修订应急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由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归档待查。涉及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等情形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同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要求重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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