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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余府办发[2009]43号
【颁布时间】 2009-11-16
【实施时间】 2009-11-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16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重、特大涉及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应急救援交通管制,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维护事发地社会治安,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疏散工作。

  

  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应对饮用水水源突发事件中的抢险、救援处置工作。

  

  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安排应急工作所必需的通讯、信息化设备、监测仪器、防护用具、应急交通工具等经费,确保重、特大涉及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预防、监测、处置等工作的正常进行,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市建设局:负责协调和指导供水部门做好涉及饮用水水源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工作,确保城市供水正常运行。

  

  市交通局:负责保障便捷畅通的应急交通运输渠道,组织提供群众紧急疏散的交通工具、确保应急人员和物资迅速到达。

  

  市水利局:负责辖区内污染区域相关水源地水资源的合理调度。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和协调重、特大涉及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及时为地方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市农业局:负责对饮用水水源地发生鱼类污染中毒事件进行现场监督、监测和综合分析,对渔业生态环境的破坏及恢复提出处理意见,并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市民政局:负责根据事故危害和受损害程度,做好符合救援条件的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配合作好死亡人员的遗体处理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和配合开展由饮水污染引起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及时做好突发污染事故现场抢救气象信息提供、发布等工作。

  

  新余水务集团:负责调度和保障涉及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群众饮用水供应工作,制定水体污染后应急处置措施,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

  

  事件发生单位:负责疏散人员,关停设施,启动单位应急预案,组织技术人员研究应急措施,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2.3 应急队伍

  

  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主要由公安、民政、消防、环境监察、环境监测、水利、卫生防疫和供水企业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为:到达现场后首先组织应急人员救治病人,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对事故开展调查和分析,包括污染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污染来源、污染物、污染途径、波及范围以及发生后当地处理情况,形成调查意见;根据污染特点,判断污染种类,进一步开展现场调查工作;对事发地周边水域进行水质监测。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结合实际,明确与市级机构相对应的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

  

  各级饮用水水源应急指挥部要会同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环境信息收集、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对发生在辖区境外和辖区内有可能对我市饮用水水源造成环境影响的信息做好收集与上报工作。

  

  各县(区)饮用水水源应急指挥部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指定联络员、值班电话,报市饮用水水源应急指挥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确保手机24小时开机,保证随时联络畅通。

  

  


  3.2 报告

  

  各级应急指挥部接到涉及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初步确定事件性质、级别,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启动预案级别的建议,逐级上报。对严重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由市应急指挥部在1小时内向市应急委和上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报告,必要时在1小时内通知下游相关县(区)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小受害范围,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要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报送,并抄送同级有关部门。

  

  


  3.3 事故预警

  

  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已经发生,达到ⅳ级预警标准时,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预警公告;达到ⅲ级预警标准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预警公告;达到ⅱ级预警标准时,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预警公告;达到ⅰ级预警标准时,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预警公告。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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