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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饮用水水源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发生污染事故时,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发生一般(ⅳ级)污染事故,启动县级政府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发生较大(ⅲ级)污染事故,启动市级政府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发生重大(ⅱ级)污染事故,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处置;发生特别重大(i级)事件,启动国家应急预案处置。 4.2 较大或一般污染事故的处置 4.2.1污染事故发生后,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接到报告后,应急指挥部指令现场应急处置组和应急现场监测组携带污染事故专用应急监察、监测设备,在最短时间内赶赴现场,启动应急监察、监测预案。 各级饮用水水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接报信息经研究分析后,向本级饮用水水源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根据市饮用水水源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相应应急预案;饮用水水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各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调配所需应急资源;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如事态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由现场指挥部向本级应急领导机构请求实施扩大应急。应急处置结束后,转入后期处置工作阶段。 4.2.2 现场指挥部由市政府有关领导和事发地县(区)政府、管委会有关领导、处置工作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现场指挥部总指挥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由分管副市长及其授权的有关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由市环保局局长和事发地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部的具体名称和设置地点,根据处置工作需要由总指挥确定。现场指挥部一般设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工程抢险、疫情防治、现场处置)、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人员疏散组、新闻报道组、善后处理组、专家技术组等工作组。根据事件处置工作需要,由现场指挥部明确相关工作组开展工作。 4.2.3现场指挥部的职责:执行市饮用水水源应急指挥部处置重大污染事故的决策和指令;迅速了解污染事故相关情况及已采取的先期处置情况,及时掌握事件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市饮用水水源应急指挥部报告;组织和协调治安、交通、卫生防疫、物资等保障;迅速控制事态发展,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防止事件出现“放大效应”;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职责见下表。 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职责
4.3 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得到控制,污染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3.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4.4 应急终止程序 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终止程序,执行《新余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应急终止程序。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生态环境恢复的建议,并组织实施。 5.2 污染物收集处理和现场清理 污染事故事发地的后期现场清理和污染物处理,由事发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组织专业队伍实施,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 5.3 应急终止后评估 5.3.1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各级饮用水水源应急指挥部要指导有关部门及时查找涉及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5.3.2有关专业主管部门于15天内负责编制特大、重大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总结报告,并按程序上报相关部门。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常设机构和值班制度。市饮用水水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市级常设机构,实行24小时工作值班,随时做好处置污染事故的准备。各级地方政府应建立相应的常设机构和值班制度。 6.2 应急队伍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