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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余府办发[2009]43号
【颁布时间】 2009-11-16
【实施时间】 2009-11-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16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各应急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制定相关处置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应急指挥部根据预警等级建立和培训一支常备不懈、掌握处置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故能力的应急力量。要做好日常的应急准备,包括车辆、检测仪器及有关防护用具、药品等。不定期组织实战演练,提高处置的技能。

  

  


  6.3 日常防范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上游点源、面源污染的监督检查力度;市供水企业要加强对水源保护区取水点的巡查,严格做好水厂入水和出水的水质常规监测,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市卫生局要加强对饮用水卫生的监督监测工作;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县(区)政府、管委会及供水企业等相关部门负责在水源保护区内设立警示标志;市水利部门、供水企业及相关部门在水源保护区及取水口适当位置,逐步建立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对可能发生的水源污染事件进行预警;市交通局在公路经过的水源保护区设立警示标志;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和参与侦破、处置危害饮水安全的事件。

  

7 附则


  

  


  7.1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7.2 涉及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等级划分标准

  

  7.2.1 ⅰ级(特大):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贮运中发生泄漏或补给水源严重污染,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100人以上的污染事故;因环境突发事件使城区主要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严重影响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和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的污染事故。

  

  7.2.2 ⅱ级(重大):因环境突发事件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污染事故;因重要河流、水库大面积污染使主要城镇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污染事故。

  

  7.2.3 ⅲ级(较大):因饮用水水源污染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50人以下,使主要乡镇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2.4 ⅳ级(一般):因饮用水水源污染造成3人以下死亡,使村镇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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