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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各应急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制定相关处置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应急指挥部根据预警等级建立和培训一支常备不懈、掌握处置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故能力的应急力量。要做好日常的应急准备,包括车辆、检测仪器及有关防护用具、药品等。不定期组织实战演练,提高处置的技能。 6.3 日常防范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上游点源、面源污染的监督检查力度;市供水企业要加强对水源保护区取水点的巡查,严格做好水厂入水和出水的水质常规监测,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市卫生局要加强对饮用水卫生的监督监测工作;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县(区)政府、管委会及供水企业等相关部门负责在水源保护区内设立警示标志;市水利部门、供水企业及相关部门在水源保护区及取水口适当位置,逐步建立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对可能发生的水源污染事件进行预警;市交通局在公路经过的水源保护区设立警示标志;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和参与侦破、处置危害饮水安全的事件。 7 附则 7.1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7.2 涉及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等级划分标准 7.2.1 ⅰ级(特大):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贮运中发生泄漏或补给水源严重污染,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100人以上的污染事故;因环境突发事件使城区主要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严重影响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和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的污染事故。 7.2.2 ⅱ级(重大):因环境突发事件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污染事故;因重要河流、水库大面积污染使主要城镇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污染事故。 7.2.3 ⅲ级(较大):因饮用水水源污染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50人以下,使主要乡镇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2.4 ⅳ级(一般):因饮用水水源污染造成3人以下死亡,使村镇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