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六)原省经济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成建制划归省经信委管理。 (七)节能减排职责的分工。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节能减排综合协调工作;省经信委负责全省节能降耗工作;省环保厅负责全省污染减排工作。省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第一产业、第三产业(不含房地产业)节能工作;省经信委具体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具体负责建筑节能工作和城镇生活减排有关工作;省交通运输厅具体负责交通运输节能工作;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具体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八)新型墙体材料的职责分工。省经信委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组织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使用管理工作。 (九)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