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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江西省落实国家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若干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知识产权局、省科学院《江西省落实国家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若干政策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落实国家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若干政策实施办法 (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知识产权局、省科学院) 国务院办公厅2008年12月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知识产权局、中科院、工程院《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政策》(国办发〔2008〕128号),为认真落实国家政策,加快推进我省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根据国家要求和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1.提高企业的技术开发和工程化集成能力。增加财政对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资金投入,选择具有我省区域产业特色的信息、生物、新能源、新材料、航空制造、半导体照明、现代农业及绿色食品等领域,支持创新基础比较扎实、发展潜力大的龙头企业为主体,联合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设产学研紧密结合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产业技术研发平台,并积极申报为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等,不断完善研发条件、提高研发水平,积极申请列入国家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计划。积极引导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在我省一批重点产业领域形成技术创新产学研战略联盟,联合开展重大项目的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继续大力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计划、省级新产品计划和重点新产品计划,遴选支持100家左右的创新型企业,每年组织开发100项左右的具有科技含量高、市场竞争力强的重点自主创新产品,增强我省企业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能力。 2.实施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专项工程。根据国家实施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专项工程具体办法,在信息、生物、航空航天、新材料、先进能源、现代农业、先进制造、节能减排等重点领域,建立我省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库,省发改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我省企业向国家申报,争取国家支持。继续组织实施省科技成果产业化工程,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项目推荐评审机制、扶持投入机制、成果考核评价机制,每年整合财政性资金不少于2亿元,扶持30个左右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针对我省重大战略产品亟需解决的关键和共性技术,实施重大战略产品科技创新专项计划,每年组织实施100项左右重点项目,创造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创新成果。各市县及工业园区要结合自身实际,采取多种形式,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3.切实落实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税收扶持政策。对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按照《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实施的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条件的,按相关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 4.完善自主创新成果发布机制。根据《江西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公正地对自主创新产品进行认定,确定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科技计划项目在转化实施过程中技术上取得重大突破、社会与经济效益凸显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科技管理部门报告,适时向社会发布。科技管理部门定期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形成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情况和具有产业化前景的项目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科技研发项目完成形成的成果要及时进行科技成果的评价、登记,科技管理部门要定期编制科技成果公报,并在科技成果网站上发布科技成果有关信息。建立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平台,为自主创新成果转移提供咨询、交易、技术和市场化风险评估、孵化等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