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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考核目的 指导和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认真履行公共卫生服务职能,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行为,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健康发展。 二、考核内容 根据《长春市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意见》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等相关政策,主要考核三个方面: (一)任务完成情况。主要是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完成的数量和质量,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和重症精神病管理。 (二)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情况。主要包括资金的筹集、拨付和使用情况。 (三)项目实施效果。主要包括居民和患者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利用率和满意度以及社区居民健康指标改善情况。 三、考核方法 (一)在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评的基础上,以县(区)为单位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进行全面考核,各级卫生、财政部门进行重点抽查复核。 (二)考核采取查阅资料、现场考察、抽查核实和问卷调查等方法。社会满意度等调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四、考核程序 (一)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月或按季度结合机构内部绩效考核进行自查自评。 (二)县(区、市)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每半年或年度对所有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全面考核。 (三)市(州)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对各县(区、市)进行重点抽查复核。 五、考核结果的应用 (一)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加强社会监督。 (二)考核结果做为对承担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单位主要领导年度考核、人员奖惩及核定绩效工资的依据。 (三)绩效考核结果均采取百分制计分,综合得分85分以上的为优秀,75-85分的为合格,60-75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四)根据抽查、复核情况确定经费补助拨付数额,具体按以下标准执行。考核结果为85分以上,全额拨付;75-85分,按90%拨付;60-75分,按70%拨付;60分以下,按50%拨付。 六、考核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是推动社区卫生服务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县(市)区要把绩效考核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科学组织实施,跟踪掌握动态,以绩效考核“增压力、增动力、增活力”,推动责任落实。 (二)认真做好绩效考核各项工作 各地要抓紧制定绩效考核具体实施方案,组建绩效考核组,抽调熟悉公共卫生相关政策、办事公道正派、有良好信誉的卫生、财政行政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要严格依照实施方案和考核标准,规范、有序、从严做好绩效考核工作,既要善于发现问题,更要敢于解决问题,不断完善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制度。 (三)严格实行问责制 要严肃考核纪律,严禁编造、篡改绩效考核资料,严禁利用绩效考核之便向被评单位谋取利益,严肃查处考核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确保考核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严肃性。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套取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将予以通报,追缴经费,并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 长春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价标准(100分)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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