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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09]206号
【颁布时间】 2009-11-13
【实施时间】 2009-11-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19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青海省村务公开和社区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青海省村务公开和社区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青政办〔2009〕20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做好全省农村牧区村务公开和城乡社区建设工作,加强协调配合,省政府决定建立青海省村务公开工作联席会议和青海省社区建设工作联席会议。现将联席会议主要职责和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一、青海省村务公开工作联席会议

  

  (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总召集人:

  张光荣副省长

  

  召集人:

  晁海军省政府副秘书长

  

  葛文平省委组织部副部长

  

  更 阳省民政厅厅长

  

  成 员:

  张玉娥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厅副厅长

  

  王志强省委政研室副主任

  

  景占荣省民政厅副厅长

  

  辛有昌省纪委驻民政厅纪检组组长

  

  阿旺尖措 省农牧厅副厅长

  

  王建荣省司法厅副厅长

  

  肖玉海省财政厅副厅长

  

  宋建国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吴 捷省人口计生委副主任

  

  夏吾杰省信访局副局长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民政厅,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景占荣同志兼任主任。

  

  (二)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青海省村务公开工作联席会议是省政府指导全省农村牧区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农村牧区村民自治法律法规和政策,讨论重大事项,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安排部署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研究制定全省农村牧区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和政策,并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抓好贯彻落实。

  

  2、制定和实施全省农村牧区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年度计划,提出工作目标和要求,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单位。

  

  3、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结合工作职责指导开展全省农村牧区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通力合作,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反映问题意见,强化综合治理,努力形成推动农村牧区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科学发展的良好机制和工作氛围。

  

  4、协调有关部门及单位为推进农村牧区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提供必要条件,有效推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工作的开展。

  

  5、组织开展全省农村牧区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检查评比等工作;协调推进“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推荐上报“全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全国民主法治村”。

  

  6、研究决定全省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联席会议总召集人或总召集人委托召集人召开。会议议题由成员单位提出,经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后做出安排。会后,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协调各成员单位抓好督办落实,及时通报情况。各成员单位要着眼于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建立“责任明确、领导有力、运转有序、保障到位”的工作机制,促进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三)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省纪委负责涉及全省农村牧区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工作。

  

  省委组织部负责组建全省农村牧区党的组织机构和落实制度建设;加强农村牧区党建工作的检查指导,做好农村牧区党员(含离退休党员、在职党员)管理工作的指导,负责农村牧区基层党员、村党支部书记培训工作。

  

  省委政研室负责农村牧区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政策调研和建议工作。

  

  省民政厅负责做好部门协调配合;加强调查研究,制定全省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做好指导、监督、检查、评比和表彰工作;指导农村牧区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及其制度建设。

  

  省农牧厅负责农村牧区经济法规与政策的贯彻执行,土地、草场承包管理,村级集体财务的管理、审计监督,指导村干部任期和离任审计工作,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司法厅负责指导、检查、协调农村牧区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工作;指导管理人员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指导农村牧区监外服刑人员的矫正工作和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及民事纠纷的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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