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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政府
【发文字号】 辽政办发[2011]12号
【颁布时间】 2011-03-24
【实施时间】 2011-03-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19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1〕1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编委办、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1号)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精神,进一步加快我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特殊教育体系,构建残疾人终身教育平台

  

  (一)高水平、高质量普及残疾儿童少年和孤儿义务教育。进一步完善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为主体、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送教服务为补充的多种形式的特殊教育体系建设,逐步使三类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普通儿童少年同等水平。对于不能到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等多重残疾儿童少年开展送教上门服务,保障在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学校)和农民工流动人口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到2015年,全省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达到95%以上。

  (二)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特殊教育学校要根据听力、视力残疾学生教育需求开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各市要确定一批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具有相应学习能力的残疾学生;各地中等职业学校要将有关教育资源无偿提供给特殊教育学校,扶持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为残疾学生继续深造和就业创造条件。

  (三)全面推进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和随班就读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和随班就读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根据实际需求,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丰富的教具、学具和图书资料等,满足随班就读学生个别化教育的需要。建立和完善市、县(市、区)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到2012年,搞好小学和初中随班就读工作的衔接,使有能力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能够平等地接受义务教育。每个市至少建立一个随班就读实验县,积极探索、总结和推广随班就读工作经验。普通中小学校要接收具有相应学习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不断扩大随班就读规模。建立特殊教育学校(中心)定期委派教师到普通学校巡回指导随班就读工作的制度,为随班就读学校提供培训和指导。

  (四)采取多种形式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各县(市、区)、乡(镇)要指定1至2所条件较好的普通幼儿园重点开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学校要设立幼儿园或学前班。各级教育、民政、卫生和残联部门要相互协作,采取多种形式,在有条件的地区依托儿童福利机构积极举办0岁至3岁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教育和康复训练。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适合各类残疾儿童早期康复教育的幼儿园和学前班。

  (五)积极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进一步办好营口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辽宁师范大学特殊教育专业,提高办学层次和水平。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我省普通高等院校招收残疾考生政策,对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各地要为残疾人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提供更多方便,保障残疾学生接受高等教育。

  (六)组织实施面向成年残疾人的职业教育和就业技能培训。要结合各类残疾人的特点,以就业为导向,依托中、高等职业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残疾人技能培训,提高残疾人的就业和创业能力。

  继续加大扫除残疾人青壮年文盲的工作力度。将扫除残疾人青壮年文盲工作纳入当地扫盲工作整体规划,同步推进。残疾人教育机构、各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残疾人所在单位要积极开展扫除残疾人青壮年文盲工作,使残疾人青壮年文盲率显著下降。

  二、加大特殊教育经费投入力度,健全特殊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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