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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政府
【发文字号】 辽政办发[2011]12号
【颁布时间】 2011-03-24
【实施时间】 2011-03-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19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特殊教育的方针政策,对特殊教育工作进行协调指导,负责特殊教育发展规划、学校布局调整、特教师资培养培训、教研和教育教学质量管理以及残疾儿童少年招生入学等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根据特殊教育发展规划,对特殊教育学校、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等给予支持。

  民政部门负责制定扶助贫困残疾儿童少年的救助措施,并根据实际需要,为孤残儿童福利机构配备教育康复、特殊教育必需的设备器材和救护车、校车。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特教学校、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机构办学经费和学生免费教育经费足额到位,确保特殊教育专项经费逐年提高,对教学设备购置给予支持,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福利彩票公益金划拨到位,并积极通过社会捐赠资金等经费渠道,支持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特殊教育教师职称结构及比例标准,落实特殊教育岗位津贴,并协同残联负责组织残疾青年的就业前培训和在职培训,指导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和就业安置等工作。

  卫生部门根据国家残疾人抽样调查标准,负责残疾儿童少年的检查诊断,配合做好招生鉴定工作,对特教学校(班)残疾儿童少年的康复进行指导,宣传、普及康复医学知识,推进医教结合。

  编制部门负责核定特殊教育学校、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机构和承担特殊教育任务的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的教师编制。

  残联负责定期做好各类残疾儿童的普查和数据统计工作,掌握各年龄段残疾儿童数量,每年上半年将学龄残疾儿童花名册等有关情况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做好入学工作,并参与特殊教育有关政策、法规的制定。

  (十七)加强特殊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将特殊教育工作纳入教育督导评估体系,健全和完善特殊教育质量评估和通报、表彰制度,将特殊教育办学水平作为衡量各市、县(市、区)教育事业发展整体水平和基础教育强县建设的重要指标,实行一票否决。定期对特殊教育进行专项督导。

  

  (十八)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特殊教育事业的良好氛围。加大特殊教育工作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关心、重视和支持特殊教育,尊重特殊教育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舆论氛围。进一步落实国家关于捐赠及免税的政策,积极鼓励社会各界人士、企业和民间组织支持特殊教育,广泛动员和鼓励社会各界捐资助学。

  

  
省教育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卫生厅

  

  省编委办

  

  省残联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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