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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政府
【发文字号】 辽政办发[2011]12号
【颁布时间】 2011-03-24
【实施时间】 2011-03-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19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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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不断完善残疾人教育助学政策。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三免一补”(免学杂费、免教科书费、免住宿费和为家庭生活困难的学生补助生活费)政策,从2012年起,对特殊教育学校所有在校学生实行免费教育,并逐步提高生活补助费标准。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以及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生中的残疾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

  (八)多渠道筹措特殊教育经费。各级财政要设立特殊教育专项经费,并根据财力情况逐年增长,满足特殊教育学校和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学校)改善办学条件、购置设施设备、开展教师培训、教学研究活动,提高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2012年起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按普通学校同年级生均公用经费的6至10倍拨付,普通学校特教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各地应按照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宗旨,结合本地实际,支持孤残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要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优先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包括社会成年残疾人在内的职业教育与技能培训。

  (九)加大标准化特教学校建设力度。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辽宁省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标准》,合理规划布局,加大经费投入,全面改善现有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到2012年全省特殊教育学校要全部率先达到标准化,使其成为当地特殊教育的资源中心、培训中心和教学研究中心。

  

  三、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

  

  (十)合理确定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根据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少、班额小、寄宿生多、教师需求量大的特点,合理确定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并保障落实。

  (十一)切实落实特殊教育教师待遇。特殊教育教师工资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确保特殊教育教师工资和特殊岗位补助津贴足额发放。对普通学校承担随班就读任务的教师给予适当补助。在教师职称评定,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等评选、晋升和表彰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方面,对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给予政策倾斜。

  (十二)加强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培训和教科研工作。要根据特殊教育发展需要,加大职前特殊教育师资的培养力度。加强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建设,满足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在职进修、提升学历的要求。发挥省基础教育教研培训中心的作用,搞好特殊教育教师的继续教育。用3年时间,对全省特殊教育教师轮训一遍,重点抓中青年骨干教师培训。依托中、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分期对残疾人职业教育专业课教师进行培训。

  深入开展特殊教育研究。建设一支理论素养高、专业能力强的特殊教育科研骨干队伍。省、市级教研室要加强特殊教育教研人员力量。

  四、增强特殊教育的针对性,提高残疾学生的综合素质

  

  (十三)进一步提高特殊教育质量。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印发的《盲校、聋校、培智学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教基〔2007〕1号),根据残疾学生的身心特点和特殊需求,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注重学生的潜能开发和缺陷补偿,注重提高残疾学生生活自理、与人交往、融入社会、劳动和就业等能力。加强残疾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培养残疾学生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为残疾学生全面发展和终身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十四)着力加强劳动技能和职业教育。特殊教育学校要开设适合学生特点的职业教育课程,采取多种形式提高残疾学生的职业素质和能力。建立职业教育与就业培训基地,加强残疾学生的生产实习、社会实践和社会适应能力,开展多层次的职业技能教育和中短期实用技术培训。做好学生的就业指导,鼓励社会单位积极招用残疾毕业生实习和就业。

  (十五)加快特殊教育的信息化与现代化建设。要加强校园网络建设,充实和完善特殊教育学校信息技术设施设备,搭建特殊教育资源共享的校际网络服务平台,实现“校校通”、网上优质教学资源共享,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弥补残疾人生理缺陷,提高残疾学生运用信息技术的能力,用信息化推动特殊教育的现代化。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共同营造推进特殊教育发展的环境

  

  (十六)进一步强化政府发展特殊教育的责任。各市、县(区、市)政府要将特殊教育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建立教育、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编制、残联等部门齐抓共管的协作机制,本着特教特办、重点扶持的原则,切实把特殊教育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政策、措施,明确工作职能和责任,加强合作,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统筹解决特殊教育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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