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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偿的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发展,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要按照保障机构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保障医务人员合理待遇的原则同步落实补偿政策,建立稳定的补偿渠道和补偿方式;同时坚持以投入换机制,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转变运行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发挥好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诊疗常见病、多发病的功能。 二、建立健全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补助。各市、县政府要按照核定的编制人员数和服务工作量,参照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核定工资总额。政府负责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服务成本制定医疗服务价格,体现医疗服务合理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并逐步调整到位。按上述原则补偿后出现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由县级政府进行绩效考核后予以补助。 (一)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经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县级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中省给予一定补助。 落实政府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经费。省财政以2009年全省卫生财务决算报表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加成收入数为基数,安排中省综合补偿资金,并纳入年初预算。中省补偿资金年度预算分配的具体方案,由省财政厅商省卫生厅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市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筹使用中省补偿资金,并向贫困地区倾斜。同时,市、县财政部门要不断完善本地经费补偿办法,落实综合补偿资金,并纳入年初预算。 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进一步提高基本公共卫生人均经费标准,从2011年起,各级政府按照不低于人均25元的标准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建立稳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市、县卫生行政和财政等部门要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绩效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工资由县级财政全额预算安排,对其编制内的职工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统筹费用单位负担部分及按国家标准核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给予全额补助。 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所需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相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补助。 (二)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合并项目内容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按照国家具体规定制定。一般诊疗费的收费标准可在原来分项收费标准总和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并在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比例。收费标准暂定为10元,在医保基金中支付。调整后的医疗服务收费及医保支付政策在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服务仍按现有项目和标准收费。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今后有关收费标准调整和医保支付政策,由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部门,根据中省政策并综合考虑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财政补助情况、服务能力利用率、医务人员劳务成本、医保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各级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价格等相关部门要制定具体监管措施,加强监管,防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重复收费、分解处方多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