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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
【发文字号】 石政办发[2011]19号
【颁布时间】 2011-03-07
【实施时间】 2011-03-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21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1年深化重点领域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1年深化重点领域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石政办发〔201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石家庄市2011年深化重点领域改革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石家庄市2011年深化重点领域改革的指导意见

  


  为认真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省委七届六次全会精神,按照市委八届六次全会工作部署,现就我市2011年深化重点领域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继续推进行政体制改革

  

  (一)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和精简下放审批权限。抓好已削减行政许可项目的落实,加强监管,防止反弹。除省级以上控制性审批权限外,下放市级行政审批权,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加强宏观管理、政策研究制定和行政监管。认真落实《关于规范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行政监管事项办理程序、相关文书的六项要求》(石监〔2010〕2号),提高机关行政效能(市监察局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创新,加快建设网上行政服务中心,推行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理,逐步完善网上公开、网上受理、网上审批和网上监管功能(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

  

  (二)进一步清理规范性文件。按照“谁制定、谁批准、谁清理”的原则,继续对现行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不协调、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不适应环境优化,阻碍创新机制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市法制办牵头)。

  

  (三)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长效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冀政办〔2010〕3号)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联办理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工作及执行新的项目操作规程的通知》(石政办发〔2009〕75号)文件精神,研究制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完善配套措施,建立科学合理的行政审批管理制度。完善项目建设风险评估制度,继续深化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项目后评价和重大项目稽查制度、重点项目公开制度(市发改委牵头)。

  

  二、着力构建又好又快发展的体制机制

  

  (一)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形成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的利益导向机制和资金支撑体系。建立产业聚集引导机制,加快工业聚集区建设,在项目审批、土地配置、税费减免、融资渠道等方面给予更有力的支持,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工业聚集区转移,实现产业集约、集聚发展。建立规模扩张的整合机制,鼓励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围绕主业和自身优势,开展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培育更多规模大、实力强、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行业排头兵(市发改委牵头)。建立持续发展的投融资机制,鼓励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市金融办牵头)。建立全方位开放的体制机制,完善招商激励机制,以国家推进京津冀都市圈发展为契机,发挥毗邻京津的区位优势,建立完善引进京津地区人才、技术、资金以及承接产业转移的政策措施(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招商局、市发改委牵头)。

  

  (二)完善自主创新的体制机制。加强科技市场建设,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构建产学研合作的科技创新体系。推进重大科技项目、重点创新型企业和重大创新平台建设。进一步突出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组织实施技术创新工程,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开展省、市两级联合设立科技型企业创业投资基金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或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等(市科技局牵头)。鼓励金融机构对企业开展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质押贷款。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落实企业研发投入税前抵扣政策,建立完善财政投入与企业投入、社会资金相结合的多元化科技投融资体系(市财政局牵头)。

  

  (三)健全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建立以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为导向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加大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实施力度,提高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加价标准。对居民生活用电逐步落实阶梯电价。进一步推进水价改革,研究制定鼓励再生水生产和使用价格政策。完善规范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全面推行城市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建立全面反映环境损害价格、污染物处置价格的环境价格体系(市物价局牵头)。完善节能减排约束、激励和考核机制,研究落后产能退出市场的实施办法,推进我市二氧化碳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市场建设。完善交易平台,促进在排污总量控制下的排污权有序流转。探索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环保局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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