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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建立质量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质量竞争力指数,省质监局、省环保厅、省建设厅定期发布产品质量、环境质量、工程质量状况,省质监局会同省统计局,定期发布商务、旅游、通信、卫生等部门服务质量状况,提高质量信息的开放性和透明度,引导消费并接受广泛的社会监督。(牵头单位:省质监局、省环保厅、省建设厅;配合单位:省统计局) 4.加强质量宏观政策措施研究。根据推进质量振兴的阶段性进程,适时组织高层质量论坛,邀请资深专家对我省的整体质量状况、动态、趋向、问题进行分析诊断,提出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可操作性的政策措施建议,指导质量振兴工作的全面推进。(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科技厅、省质监局) 二、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2010年4月-2011年3月)。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意见》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推进质量振兴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同时,加大对推进质量振兴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全省共同推进质量振兴的浓厚氛围。 (二)实施阶段(2011年4月-2015年9月)。领导小组总体把握质量振兴工作进程,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和各自具体实施方案,扎实推进质量振兴各项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通过努力,使全省质量总体水平显著提升,全面完成或超额完成预定的目标任务,质量对经济的推动作用明显增强,成效显著。 (三)总结阶段(2015年10月-2015年12月)。领导小组组织阶段性考核验收工作,总结经验,改进不足,巩固成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已经成立领导小组,负责质量振兴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质监局,具体负责推进质量振兴的日常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和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切实加强领导,确保质量振兴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二)明确工作职责。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推进质量振兴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考核检查和督促指导工作,研究安排推进质量振兴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信息、掌握动态、了解情况、分析问题、制定措施、提出建议、督查指导、把握进度,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省质监局、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分别作为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的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环境质量工作的牵头单位,切实履行组织协调职责。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地区、本部门推进质量振兴工作的具体方案,于2011年4月底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质量振兴工作计划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强化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推进质量振兴工作考核办法,每年组织对各市州政府开展推进质量振兴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评,确保质量振兴目标的实现。各级政府要建立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相关部门和重点企业推进质量振兴的考核机制,实行目标管理,定期考核,严格奖惩。 (四)保障经费投入。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组织开展质量振兴工作的经费投入。省级财政要重点保障标准体系建设、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技术标准水平分析、质量监督抽查、全省质量振兴日常工作等必要经费,国家级质量检验中心和省级重点检验项目建设、省级以上质量示范区建设等重点项目应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立项解决。各级财政要切实保障食品等重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风险监测以及地方质量振兴日常工作等所需费用。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要从信贷、科研、技改、政府采购等方面重点支持名优产品生产、高新技术产品开发、主导优势产业发展。企业要加大对质量创新、质量提升、新品研发、质量体系改进的资金投入,保障质量振兴工作的有力推进。 (五)加大宣传引导。各级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舆论宣传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大力宣传质量法律法规,增强全社会的质量法制意识。要坚持典型引路,以正面宣传为主,对创新质量工作、创建名牌产品、开发高新品种、增强质量基础、健全质量体系以及以质量效益促进企业发展、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先进典型,要加大宣传报道力度。要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制度,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信息的发布制度化。通过加强宣传引导,努力形成人人重视质量、人人监督质量、人人享受质量的良好社会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