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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办[2011]10号
【颁布时间】 2011-03-30
【实施时间】 2011-03-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23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以及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乡镇、街道(社区)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以及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乡镇、街道(社区)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合办〔2011〕10号)


  

  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部属驻肥有关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负责同志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以及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乡镇、街道(社区)活动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3月30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工业园区以及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乡镇、街道(社区)活动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在2007年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开发(工业园)区活动的基础上,按照长效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在全市继续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活动的同时,开展和谐劳动关系乡镇、街道(社区)创建活动。现就有关创建活动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正确把握形势,充分认识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的重要意义

  劳动关系是最重要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活动,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要求、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关系的重大举措;是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汇聚企业、职工和社会各方面力量,推动企业健康发展的强大动力;是树立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维权观、平衡劳动管理者和劳动者关系的重要载体;也是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实施“工业立市”战略、建设现代化滨湖大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市自2007年开展创建工作以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以解决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各企业采取得力措施,不断加强制度建设,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创建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劳动关系领域中“强势资本、弱势职工”的现象依然存在。对此,各级党委、政府和企业法人要高度重视,牢记“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突出“企业发展依靠职工、企业发展为了职工、企业发展成果职工共享”的发展理念,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尊重职工主人翁地位,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激发职工的主动性和创造力,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和谐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共建和谐企业、共谋企业发展、共享发展成果”为目标,创新协调劳动关系方式,促进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提升工业园区形象,推动企业建立规范有序、公平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完善用工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形成劳动关系双方互利、互爱、双赢的良好局面,为我市实施“工业立市”战略和建设现代化滨湖大城市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目标任务。从2011年起,全市(含三县)各类所有制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科技园区)和市区各乡镇、街道(社区)全部参与创建活动,争取用2年时间,使全市大多数企事业单位进入市级以上“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单位)”行列。

  三、创建标准

  (一)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创建标准。

  1、全面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不断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企业用工备有完整的职工名册,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100%,签订、变更、续签、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程序合法,依法履行劳动合同。

  2、健全和完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协商充分,程序规范,内容具体,标准量化,可操作性强,能认真履行。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专项集体合同制度。

  3、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职工工资收入应随企业经济效益稳定增长。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4、企业的劳动规章制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程序合法,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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