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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健全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职工民主权利得到保障。国有、集体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健全,各项职权落实,厂务公开运作规范。公司制企业依法建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非公有制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其他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和形式。 6、严格执行国家工时、休假制度以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没有违法使用童工现象。 7、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指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两年来未发生重伤以上人身伤害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 8、工会组织健全,工会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促进企业生产经营方面的工作富有成效。 9、重视职工素质教育和业务技术培训。有明确的培训计划并认真实施。积极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职工队伍科学文化素质和专业技能水平逐年提高。 10、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工作制度完善,有效预防和调解劳动争议,近两年未发生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引发的重大劳动争议。 (二)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的创建标准。 1、园区内企业按照创建标准普遍开展了创建活动,达到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标准的企业数量较多。 2、园区建立了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和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对园区内企业调整劳动关系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开展经常性的协商,积极预防和调解劳动争议,及时化解矛盾,园区内未发生重大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3、园区内对不具备单独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条件的小企业,通过建立园区集体协商机制,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加以覆盖。 4、园区参照全市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有符合本园区特点、切实可行的创建标准。 (三)和谐劳动关系乡镇、街道的创建标准。 1、辖区内企业按照创建标准普遍开展了创建活动,达到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标准的企业数量较多。 2、辖区建立了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和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对园区内企业调整劳动关系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开展经常性的协商,积极预防和调解劳动争议,及时化解矛盾,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3、辖区内对不具备单独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条件的小企业,通过建立辖区集体协商机制,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加以覆盖。 4、根据本辖区协调劳动关系工作任务,配有相应专兼职工作人员,对辖区内用人单位数量、职工人数等基本情况清楚、基础数据准确、基础台账健全。 (四)和谐劳动关系社区的创建标准。 1、辖区内企业按照创建标准普遍开展了创建活动,达到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标准的企业数量较多。 2、根据本辖区协调劳动关系工作任务,配有相应专兼职工作人员,对辖区内用人单位数量、职工人数等基本情况清楚、基础数据准确、基础台账健全。 四、评选程序 “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和谐劳动关系乡镇街道”、“和谐劳动关系社区”每2年评选一次,评选程序如下: (一)自主申报。申报“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和谐劳动关系乡镇街道”、“和谐劳动关系社区”的,由申报单位对照评选条件进行自评。自评合格的,向县区(开发区)申报;市属企业,由各产业、局、控股公司向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申报单位须在本单位向职工公示或在本辖区向居民公示。 (二)县区(开发区)推荐。县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工会、企业联合会,对申报的单位共同进行评审、考核,确定并表彰县区(开发区)一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和谐劳动关系乡镇街道”、“和谐劳动关系社区”,并向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符合条件的单位。具体申报名额和时间另行通知。 (三)评审考察。在县区(开发区)或者产业、局、控股公司推荐的基础上,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采取听汇报、查看资料、召开座谈会、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推荐的单位进行测评考核,满意率达70%以上的,确定为候选名单。 (四)媒体公示。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候选单位名单,接受社会的评议监督,进行综合评定,产生出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和谐劳动关系乡镇街道”、“和谐劳动关系社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