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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办[2011]10号
【颁布时间】 2011-03-30
【实施时间】 2011-03-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23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以及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乡镇、街道(社区)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五)表彰奖励。市召开表彰大会,以市委、市政府名义为获得“合肥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合肥市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合肥市和谐劳动关系乡镇街道”、“合肥市和谐劳动关系社区”称号的单位授牌,并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成绩突出的单位,推荐到省里表彰。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为进一步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在合肥市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开发(工业园)区以及评选“双爱双评”先进个人活动领导小组基础上,成立合肥市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以及和谐劳动关系乡镇、街道(社区)活动领导小组(有关文件另行下发)。

  各县区(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整合力量,抓紧时间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布置,扎实有效地开展创建工作。

  (二)精心组织。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企业代表组织)和有关部门要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把创建活动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来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牵头组织、协调工作,有关单位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创建工作,努力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三方运作、多方配合、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

  (三)营造氛围。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和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广泛宣传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在全社会特别是在企业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指导企业积极参加创建活动;要帮助企业解决创建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典型,总结推广经验,研究、分析和总结创建活动情况,不断提高创建水平。

  (四)激励约束,从严把关。受表彰的“合肥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合肥市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合肥市和谐劳动关系乡镇街道”、“合肥市和谐劳动关系社区”,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发生企业亏损,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工会经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和群体性劳动纠纷,不坚持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职工代表大会、企务公开等制度,只要有前述情形之一的,由授予单位撤销荣誉称号,并在媒体上公示。

  获得“合肥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称号的企业,不再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送年度自查备案资料,社保经办机构不再对其社保费的缴纳进行稽核。获得“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称号的企业,在评选先进单位、模范职工之家、五一劳动奖状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推荐;企业负责人在评选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优秀企业家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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