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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平市政府
【发文字号】 四政发[2009]30号
【颁布时间】 2009-11-12
【实施时间】 2009-11-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23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政发〔2009〕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四平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四平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政府政务大厅的管理,推进行政审批的集中办理、联合办理,规范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大厅坚持务实、高效、简捷、透明的原则,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规范服务。

  

  


  第三条  政务大厅按照“一门受理、并联审批、统一收费、限时办结”的行政审批模式运行,是集政务信息公开、行政审批、公共服务、政务监督、政策和政务咨询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公共平台。

  

  


  第四条  政务大厅服务内容、办事程序、申报材料、办理期限和收费标准等公开,并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为政务大厅的管理机构,负责政务大厅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为各进厅部门及办事窗口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提供服务;

  

  (二)协调各进厅部门、单位并联审批事项及各项工作;

  

  (三)对进厅的行政审批项目及其受理、审查和决定等工作进行管理和督查,组织窗口规范、高效、优质服务;

  

  (四)对窗口及工作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和管理;

  

  (五)负责制定和实施各项管理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

  

  (六)组织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六条  市监察局在政务大厅设立监察室,主要负责监督检查政务大厅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情况,开展执法监察、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及时受理服务对象的投诉、举报并查处。人员由市监察局选派和管理。

  

  


  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政务大厅设立行政复议接待窗口,派专门人员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接待法律咨询、查询事项。

  

  


  第八条  经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行政审批办公室是各部门向政务大厅授权派驻的内设机构,负责窗口统一办理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

  

  各部门办事窗口承担部门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职能,作为部门依申请公开点,具体受理依申请公开的相关事宜。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窗口工作人员受理行政审批事项,对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当办理。

  

  对不需要现场勘察、检测、检验、检疫、鉴定、听证的,在窗口授权范围内能够决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及其他行政服务事项,实行一审一核办理制度。

  

  对不能在窗口现场办理的,经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后,由审批办公室牵头组织部门内部按法定程序运转、办理,在承诺期限内办结后,由窗口直接答复申请人。

  

  


  第十条  同一行政审批事项涉及两个以上窗口共同办理的,按并联审批制度办理。

  

  


  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事项办结后,应当将办理结果在承诺期限内通知申请人,并在政务大厅网站上公布。

  

  


  第十二条  审批事项除法律规定和特殊要求外,一律在窗口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启用、变更、管理和注销,必须经政务大厅管理机构确认,核准备案。

  

  


  第十三条  政务大厅积极推行电子政务,进一步开展、完善网上受理、网上审批工作,方便申请人。

  

第四章 审批服务制度


  

  

  


  第十四条  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接到申请人申报的行政审批事项后,根据具体内容,按照以下制度规定办理。

  

  (一)首问负责制度

  

  1.首问责任制度是指申请人到政务大厅办事或来电咨询、举报、查询等有关事项时,首次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应承担解答、办理、转交或引导责任的制度。

  

  2.属于首问责任工作人员职责范围的,应当耐心解答服务对象的询问,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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