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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平市政府
【发文字号】 四政发[2009]30号
【颁布时间】 2009-11-12
【实施时间】 2009-11-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23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2.政务大厅要结合实际,采取定量考评、定性考评,月度考核、年终考核,群众评议、领导评议的办法。细化考评指标,制定量化标准,提高考评的可操作性。

  

  3.对各窗口绩效考评,主要内容包括年度工作目标,机关效能建设等方面的内容。对工作人员的绩效考评,主要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德”着重考核政治理论学习、组织纪律观念、团结协作、依法行政等方面的情况;“能”着重考核业务能力、政策水平等;“勤”着重考核事业心、责任感、办事效率、出勤率等;“绩”着重考核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廉”着重考核勤政廉政,廉洁自律等情况。

  

  4.由政务大厅组织人员根据考评内容和标准,对考评对象履行职责、发挥效能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打分,作为最终考评结果的主要依据。

  

  5.利用测评仪等现代手段和方法,组织服务对象对各窗口工作人员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作为绩效考评的依据之一。

  

  6.考核过程及结果,由驻厅监察室及大厅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政务大厅应将年度考评结果及时反馈给原单位,并建议给予奖惩。

  

  (十)办事公开制度

  

  1.办事公开遵循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方便群众办事。做到信息公开、办事公开、收费公开、工作人员身份公开,各项审批服务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公开,监督措施公开。

  

  2.进入政务大厅的所有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都要做到“八公开”,即:审批事项、法律依据、办事条件、办理数量、办理程序、承诺期限、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公开。

  

  3.公开形式以方便群众查阅为目的,主要形式有上墙公示,公开栏公示,网上公开,电子大屏幕、电脑触摸屏等媒体宣传公示,印发《一次性告知单》、《办事指南》等材料。同时设立政务大厅咨询台,开展咨询服务,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各窗口的审批工作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运行,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办理过程均应在政务大厅网上行政审批系统记录备案。

  

  


  第十六条  承诺期限按国家法定工作日计算,双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不计入承诺期限。

  

  


  第十七条  各窗口出具的各类通知单,由市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统一印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对进入政务大厅集中办理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市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负有管理监督协调的责任;各窗口应服从市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的协调,并接受督查。各行政审批办公室在接受本部门领导的同时,接受市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的双重领导。

  

  


  第十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主要领导对本部门的行政审批行为负主要领导责任,审批办公室主任对具体审批行为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  驻厅监察室对各窗口行使监察职权,对未能按规定实施审批的,以及继续在本部门、单位受理和审批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驻厅监察室应认真受理申请人的举报和投诉,一事一办结,并将投诉、举报问题和查实情况及时反馈相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在市政府有关领导办公室及市监察局等地点设立电子监察点,对政务大厅进行实时监控。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政务大厅的管理,可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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