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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太原市政府
【发文字号】 并政发[2009]45号
【颁布时间】 2009-11-12
【实施时间】 2009-11-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23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体系的通知(2009修订)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体系的通知

  (并政发〔2009〕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经重新修订的《太原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体系》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市政府并政发〔2007〕50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太原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体系

  


  为强化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安全生产工作要求,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9年全省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2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重新修定太原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体系如下:

  


  一、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体系主要内容

  (一)全市控制考核指标

  1.总体控制考核指标

  全市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总人数

  2.绝对控制考核指标

  (1)工矿商贸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包括:地方煤矿事故(其中含瓦斯事故、乡镇煤矿事故)、金属与非金属矿事故、建筑业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烟花爆竹事故、特种设备事故死亡人数。

  (2)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其中含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

  (3)火灾事故死亡人数

  (4)水上交通事故死亡人数

  (5)铁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

  (6)农业机械事故死亡人数

  3.相对控制考核指标

  (1)亿元地区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2)工矿商贸企业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3)地方煤矿百万吨死亡率

  (4)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

  4.较大、重大以上事故起数控制考核指标

  (1)较大事故起数(其中含煤矿较大事故起数)

  (2)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消防等高危行业或领域重大(含重大)以上事故起数为零;其它行业或领域较大(含较大)以上事故起数为零。

  (二)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1.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1)绝对控制指标

  ①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总人数

  ②工矿商贸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包括:地方煤矿事故(其中含瓦斯事故、乡镇煤矿事故死亡人数)、金属与非金属矿事故、建筑业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烟花爆竹事故、特种设备事故死亡人数。

  ③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其中含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

  ④火灾事故死亡人数

  ⑤水上交通事故死亡人数

  ⑥铁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

  ⑦农业机械事故死亡人数

  ⑧杜绝较大以上事故

  ⑨应取缔、关闭企业率

  (2)相对控制指标(各开发区不考核)

  ①亿元地区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②工矿商贸企业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③地方煤矿百万吨死亡率

  ④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

  2.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1)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地方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对本行政区域所属生产经营单位负直接监管责任,对注册企业(包括非国有控股改制等企业)负相应监管责任。对驻地中央、省、市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按规定实行监管,并承担相应责任,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履行相应职责。

  (2)落实政府(管委会)安全监管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强化政府(管委会)领导班子“一岗双责”责任制,明确班子成员安全责任。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制定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加强考核,严格奖惩。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财政预算中按照上年度财政收入1‰的比例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每季度至少深入基层检查安全工作一次,召开政府常务会议(管委会主任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制定完成安全生产任务措施,严格落实会议确定事项。班子其他成员每月对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分析、总结,并向主要领导报告。

  (3)不断加大专项整治力度,坚决关闭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单位,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依法实施停产整顿,对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加强日常监管,保证专项整治企业覆盖面达到100%,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煤矿、小矿山、小化工和烟花爆竹等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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