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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严格杜绝以收费、罚款等方式筹措行政执法经费的做法。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必须全额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对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违反罚缴分离的规定以及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业务经费、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挂钩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五)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认真贯彻实施《海南省市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办法》(琼府办〔2009〕88号),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体系。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每年要组织一次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市政府法制部门牵头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完善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和绩效管理制度。 七、完善监督机制,强化行政监督能力 (一)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精神,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方面的主渠道作用,建立行政复议听证、和解、调解和集体审查制度,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全面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保证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积极推进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培训和资格认定制度,提高复议工作人员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按照《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琼办发〔2006〕42号)要求,积极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探索行政复议受理、审理、决定的新模式。探索建立行政复议专人立案、分案等制度,不断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和公正性。 (二)构建政府和法院间的行政诉讼工作良性互动机制。建立政府和人民法院间的行政诉讼工作良性互动机制,切实维护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行政审判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邀请人民法院对政府涉诉案件进行评估,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应诉案件的种类、重要程度及应诉案件的数量,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情况列入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内容。政府法制部门应有计划地开展对各级行政首长的法律培训,提高其应诉工作技能。行政首长未依法组织应诉、举证等导致案件败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对行政首长实行过错责任追究。 (三)进一步强化行政争议化解能力建设。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增强运用和解、调解办法解决行政争议的意识,建立行政调解制度,强化政府行政调解职能。加大对解决土地征收征用、城市建设拆迁、环境保护、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涉法诉讼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的行政调解力度,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手段和教育、协调、疏导等方法,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四)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要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各级行政机关要抓紧清理本机关的政府信息,按照《海口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要求完成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修订工作,并向社会公布。要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布机制,加快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的维护和更新,为社会公众免费提供信息查询,增加政务活动的透明度。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机制,完善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五)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在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司法监督的同时,更要注重强化社会监督,重视新闻舆论监督。要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完善行政执法和行政效能投诉制度,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监督创造条件。要完善重大行政决策过程和结果向公众公开制度,探索建立政府常务会议、重要行政决策会议,邀请公众旁听和新闻媒体参加制度。要建立行政机关与新闻媒体联系制度和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反馈制度。对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和反馈,依法及时做出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打击、报复检举、曝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