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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安市政府
【发文字号】 市政发[2011]22号
【颁布时间】 2011-03-25
【实施时间】 2011-03-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23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

[接上页]
2012年新建、改扩建幼儿园93所,其中:公办幼儿园39所,包括市级幼儿园1所、区县级幼儿园1所、乡镇(街办)中心幼儿园37所;区县自筹资金公办幼儿园7所;企事业复建幼儿园3所;民办幼儿园44所,包括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10所、城中村改造幼儿园8所、城区独立规划幼儿园9所、村级幼儿园17所。

  2013年新建、改扩建幼儿园93所,其中:区县自筹资金公办幼儿园5所;乡镇(街办)中心幼儿园38所;企事业复建幼儿园2所;民办幼儿园48所,包括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6所、城中村改造幼儿园14所、城区独立规划幼儿园10所、村级幼儿园18所。

  2014年新建、改扩建61所幼儿园,包括区县自筹资金公办幼儿园9所;企事业复建幼儿园3所;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5所;城中村改造幼儿园3所;城区独立规划幼儿园2所;村级幼儿园39所。

  2015年新建、改扩建84所幼儿园,包括企事业复建幼儿园22所;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16所;城中村改造幼儿园16所;城区独立规划幼儿园2所;村级幼儿园28所。

  四、明确责任加快幼儿园建设

  新建、改扩建幼儿园建设用地,应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办理,实行优先安排,并按照中小学建设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小区建设、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的规划配套幼儿园必须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由开发商负责建设;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配套幼儿园由城市改造办公室按照“谁改造、谁建设”的原则统筹安排;人口聚居区由区县政府统筹建设独立幼儿园;达到《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应配套建设幼儿园而未配建的小区,由开发商补充建设相应规模幼儿园;已建成幼儿园但达不到应配建规模的小区,由开发商按标准对幼儿园进行扩建;对已建成幼儿园但改变用途的小区,令开发商限期整改;规模不足设置幼儿园的住宅区或零星插建住宅,建设单位和开发商在开工建设前要向建设主管部门缴纳相应的教育设施建设补偿金,由区县政府统筹建设幼儿园。

  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区县政府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规划用地不得改变性质和用途,对已经改变性质和用途的,区县政府要限期收回,并建设配套幼儿园。未按规划建设幼儿园的住宅小区不得出售。

  区县级幼儿园、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和村级幼儿园由区县政府统筹安排,通过政府投入、民间或集体出资、捐资等多渠道筹资建设。

  企事业单位要加大投入,继续办好幼儿园,不得随意转制、停办或撤销;具备办园条件的企业要恢复举办和管理已剥离的幼儿园。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符合标准的幼儿园。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

  按照幼儿园建设标准,对布点集中、规模小、办园质量低的幼儿园进行整合,改善现有幼儿园办园条件,扩大园均规模,提高办园质量。公办幼儿园由区县政府统筹,办园主体单位负责改造,民办幼儿园由举办者负责改造。

  五、加快教师队伍建设

  健全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格执行幼儿教师专业标准,严把教师入口关。根据西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区县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市编办发〔2006〕58号)精神,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并根据生源变化情况及时予以调整,实行编制动态管理。

  配齐配足幼儿教师。2011年至2015年,根据普及学前教育规模扩张的需要,各区县根据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状况,对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师,经培训合格后调配到公办幼儿园工作。对教师数量不足的幼儿园,按照陕西省招聘教师的相关要求,由教育、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面向社会公开招录一定数量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大专以上毕业生补充教师队伍。民办幼儿园要参照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招聘符合任职条件的教职工。

  加快幼儿教师培养。依托高等院校和职业学校,加强幼教专业建设,拓宽幼儿教师培养渠道,扩大幼教师资培养规模,为普及学前教育培养合格教师。发挥西安文理学院幼教学院骨干作用,2011年招生规模扩大至600人,为我市培养合格的幼儿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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