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安市政府
【发文字号】 市政发[2011]22号
【颁布时间】 2011-03-25
【实施时间】 2011-03-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23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

[接上页]
加大园长和教师培训力度。建立幼儿教师培训工作机制,创新培训模式,有计划、分层次地开展全员培训。2011年至2015年,对新增幼儿教师实行全员岗前培训,合格人员持证上岗。2011年至2013年,集中培训园长300名,进行3个月培训,合格人员方可持证任职。加强对现有教师的培训提高,市级每年培训教师2500名,五年内对全市幼儿园教职工进行一轮专业培训。各区县结合实际有计划地做好教师培训工作。

  依法落实幼儿教师待遇。依法维护幼儿教师权益,建立幼儿教师工资、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福利保障机制,保障幼儿教师在进修培训、评选先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及社会保险等方面与中小学教师享受同等待遇。各区县根据实际,参照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制定民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指导标准。

  六、加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

  市、区县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设立学前教育专项资金,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财政投入学前教育经费未来三年明显提高,每年教育费附加中也要安排资金专项用于学前教育发展,保障普及学前教育的经费需求。

  市、区县财政投入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市级2所、区县级和乡镇级各1所公办幼儿园建设。建设资金在中省专项资金补助的基础上,由市级与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灞桥区、雁塔区、阎良区、长安区和高陵县按6∶4的比例分担,市级与临潼区、户县、周至县、蓝田县按7∶3的比例分担。

  2011年-2013年,市级财政每年投入1亿元,对符合规划定点、达到办园标准的新建、改扩建的民办和企事业办园以及经改造提升达到标准的现有民办幼儿园给予一次性奖补。同时,各区县财政也要拿出一定的奖补资金。

  从2011年起,对运行中达到全市学前教育考评标准的企事业办及民办幼儿园,在考核的基础上分等次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市、区县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

  市、区县财政要执行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建立和完善政府、社会举办者、家庭合理分担的学前教育成本机制。对幼儿园的水、电、气等费用按照中小学标准收取。

  逐步实施学前一年免费教育,免费资金在中、省补助的基础上由市、区县共同负担。同时,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城市低保家庭儿童、烈士子女及残疾儿童减免一定的保教费,保障弱势群体儿童的平等受教育权。

  规范学前教育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学前教育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七、强化学前教育管理

  严格准入审批制度。按照省教育厅制定的各种类型幼儿园的办园标准,由各区县教育局负责各类幼儿园、幼儿培训机构和早期教育指导机构的审批工作,负责颁发办学许可证,完善年检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年检结果。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和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建立考评奖励制度。市教育局负责制定全市学前教育办学机构综合考评办法,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加强考评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指导区县教育局开展考评工作,并向社会公示结果。

  分类治理、妥善解决无证办园问题。对目前存在的无证幼儿园进行全面排查,加强指导,督促整改。整改期间,要保证幼儿正常接受学前教育。经整改达到相应标准的,颁发办园许可证。整改后仍不具备办园条件的无证幼儿园,由区县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妥善分流和安置幼儿。

  加强教育教学管理。积极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加强指导和监管。幼儿园要深入贯彻国家颁布的学习与发展指南,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体差异,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充分利用省级示范幼儿园、市一级幼儿园的优质资源,发挥示范辐射作用,带动区域内幼儿园发展。加强对幼儿园玩教具、图书的配备和指导,重视教科研工作,密切幼儿园与家庭、社区的合作,建立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防止和纠正“小学化”倾向,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全面发展。

  加强收费监管。市、区县物价、教育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公办幼儿园严格执行省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对民办幼儿园要完善备案程序,加强分类指导,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建园费、赞助费。对于不合理的收费,相关部门要坚决查处。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