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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办[2011]18号
【颁布时间】 2011-03-24
【实施时间】 2011-03-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24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郑政办[2011]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全面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意见》(豫政办[2010]94号)和《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实施意见》(郑发[2010]1号),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紧紧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这一中心任务,以发展现代农业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目标,大力培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农民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进一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水平。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原则。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得动摇农民家庭经营的基础地位,要切实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和财产所有权。

  

  2.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以农民成员为主体,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合作社内部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充分保障成员对合作社各项事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和参与权。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营机制,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路子。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真正让农民得到实惠。

  

  3.坚持因地制宜,多样化发展的原则。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根据农民的合作要求和市场发展的需要,立足本地主导产业,发挥资源优势,突出地方特色,因地制宜地确定发展类型和合作模式。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专业大户、集体经济组织、基层服务组织和农村经济能人等领办、创办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4.坚持积极推动,稳妥发展的原则。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方面要做到推动而不强迫,引导而不包办,参与而不干预,指导而不主导,扶持而不代替,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积极鼓励、引导和扶持,稳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二、总体目标和工作重点

  

  (一)总体目标

  

  围绕我市农业主导产业、优势农业特色产业,加快培育发展一批有竞争优势和带动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培育一批、规范一批、提升一批的要求,重点打造一批民主管理好、经营规模大、服务能力强、产品质量优、社会反响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到2015年,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到150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达到150家以上。

  

  (二)工作重点

  

  1.围绕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和特色优势农产品布局,重点抓好全市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和特色优势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

  

  重点围绕我市优质小麦等优质粮食和优质特色水果、蔬菜、畜禽、花卉、苗木、蜂蜜等组建优势农产品专业合作社。

  

  积极拓展二、三产业领域,探索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农村信用等领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2.创新和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方式,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竞争力。

  

  注重合作社产品营销和市场建设。积极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各类农产品展销会、推介会、博览会,与高校、超市、物流或配送中心、农产品加工企业对接建立销售网络,向外开拓市场。

  

  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品牌建设。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册产品商标,树立品牌,开展各种形式的品牌宣传活动。2015年争取30%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建品牌。

  

  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标准化生产。建立农产品安全生产记录和质量安全台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证绿色农产品和有机食品,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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