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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九条 失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中央、省属在平企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属地参加失业保险。 第十条 参保单位按本单位参保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三章 职责划分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职责: (一)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失业保险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指导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失业保险工作; 2.会同市财政、地税部门下达年度失业保险费征缴、清欠计划,负责下达失业保险年度扩面计划; 3.审核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失业保险基金年度收支计划、决算和会计报表; 4.对失业保险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审核市本级和各县(区)失业保险责任目标计划; 6.对市本级和各县(区)失业保险工作责任目标进行考核; 7.确定市本级和各县(区)失业保险工作职责。 (二)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失业保险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指导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失业保险工作; 2.审核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失业保险基金年度收支计划、决算和会计报表; 3.对本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本级失业保险工作责任目标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工作职责: (一)市财政部门工作职责: 1.管理纳入市财政专户的失业保险基金; 2.会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清欠计划和决算; 3.会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税部门下达全市年度失业保险费征缴、清欠计划; 4.审核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使用失业保险基金计划并拨付; 5.负责市本级财政统发工资事业单位(含国家机关中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失业保险费纳入财政预算; 6.对县(区)财政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上缴市财政专户基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对市县(区)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县(区)财政部门工作职责: 1.负责本级财政统发工资事业单位(含国家机关中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失业保险费纳入财政预算; 2.管理纳入财政收入户的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向市财政专户上缴本级财政收入户中的失业保险基金; 3.对本级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地税部门工作职责: (一)市地税部门工作职责: 1.会同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下达年度失业保险费征缴、清欠计划; 2.负责征缴、清欠本级参保单位失业保险费并按规定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3.对县(区)征缴失业保险费及按规定缴入县(区)财政收入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县(区)地税部门工作职责: 1.负责征缴、清欠本级参保单位失业保险费; 2.将征缴、清欠的失业保险费按规定缴入同级财政收入户。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职责: (一)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职责: 1.编制市本级和各县(区)失业保险费征缴和清欠计划; 2.编制市本级和各县(区)失业保险责任目标计划; 3.负责市本级失业保险参保单位的登记、扩面工作; 4.核定市本级参保单位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检查各县(区)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情况; 5.负责市本级参保单位失业保险费会计分户账和参保职工个人缴费情况记录; 6.审核市本级和各县(区)申报的申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资格; 7.负责审核汇总市本级和各县(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并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向市本级和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 8.负责审核、发放市本级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拨付市本级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 9.对各县(区)失业保险待遇支付情况进行稽核; 10.编制全市失业保险统计报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