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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 市财政部门按审定的数额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拨付资金; (三)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发放的失业保险金和支付其他失业保险待遇资金分别拨入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确保县(区)在规定时限内支付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四) 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失业人员人数、期限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按审批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数额拨付资金,按月分科目汇总,依据失业保险待遇发放表和银行单据编制会计凭证,记录帐务; (五) 市本级失业人员各项失业保险待遇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并按规定编制会计凭证。 第二十四条 每年12月20日前,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清零,利息及剩余基金全部上解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统一划入市财政专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