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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1.编制全市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报表和年度决算。 (二)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责: 1.负责本县(区)失业保险参保单位的登记、扩面工作; 2.核定本县(区)参保单位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3.负责本县(区)参保单位失业保险费会计分户帐和参保职工个人缴费情况记录; 4.负责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本县(区)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资料并组织发放; 5.负责审核、拨付本县(区)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 6.负责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账; 7.编制上报本县(区)失业保险统计、会计报表和预决算。 第四章 基金征缴程序 第十五条 市劳动保障、财政、地税部门联合分解下达市本级和各县(区)年度失业保险费征缴、清欠计划。 第十六条 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本级参保单位缴费基数并及时提供给同级地税部门据实征收。 第十七条 市地税部门依据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核定表,实施市本级参保单位失业保险费的征缴、清欠,征缴、清欠后的失业保险费按月汇总并直接缴入市级财政专户,同时将征缴票据相关联按照规定时限提供给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其编制会计凭证,记录参保单位缴费情况。 第十八条 县(区)地税部门依据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表,实施本级参保单位失业保险费的征缴、清欠。征缴、清欠后的失业保险费按月缴入县(区)财政收入户,同时将征缴票据相关联按规定时限提供给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其编制会计凭证,记录参保单位缴费情况,按月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账。 第十九条 县(区)财政收入户基金按月上解市级财政专户,县(区)财政收入户按月清零。 第二十条 财政统发工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含国家机关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年初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做好预算安排,按月按计划将失业保险费拨付给财政统发工资事业单位(含国家机关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财政统发工资事业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和个人(含国家机关中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的部分由同级地税部门直接征缴,其中职工个人缴纳的部分以部门(单位)为单位向地税部门缴纳。 第二十一条 失业保险基金征收手续费实行分级负担,市本级征收的,由市财政负担;县(区)征收的,由县(区)财政负担。 第五章 基金支出程序 第二十二条 申报失业保险待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失业人员应按《甘肃省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发放办法》(甘劳社发〔2007〕81号)有关规定,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 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对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及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资格进行审核; (三) 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报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有关资料; (四) 失业人员失业期间按规定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的,由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机构按规定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市级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机构培训失业人员和对失业人员进行职业介绍的,应由其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机构按规定向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县(区)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培训失业人员和对失业人员进行职业介绍的,应由其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按规定向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将失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的相关资料报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复核认定; (五)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及时对市、县(区)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及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料进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 拨付、发放失业保险金及支付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市本级和各县(区)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支出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后,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失业保险待遇资金支付计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