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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府发[2011]7号
【颁布时间】 2011-03-15
【实施时间】 2011-03-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24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通过自主创新突破一批关键技术,打造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知名品牌,鼓励农机企业争创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四川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等,支持农机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五)优化产业结构,打造农机产业发展集群。按照择优扶强原则,打造一批农机工业优势企业,实施龙头企业带动中小企业发展战略,发展一批“专、精、特、新、配”中小企业,依托我省机械装备制造产业园区建设,引导农机企业集聚发展。

  

  (六)鼓励农机企业对外开放,扩大国际合作。继续实施“走出去,引进来”战略,进一步扩大外资利用规模,鼓励省外、国外先进农机企业到我省合资或独资办厂,促进我省农业机械产品提高质量,加速我省农机工业发展进程。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国际市场份额,逐步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七)加速农机技术人才队伍的建设。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恢复或新设农机设计、制造等专业。充分利用现有农机教育培训体系,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培养富有创新意识和能力的农机专业人才队伍,突破农机工业人才瓶颈制约。建立健全有利于加快各类农机人才成长的用人机制,推行技术参与分配的有效形式,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稳定企业人才队伍,为促进全省农机工业发展提供坚实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八)构建现代农机流通体系。建立健全农机制造企业品牌营销网络与专业农机流通企业销售网络相结合的新型农机市场体系。实施农机流通服务品牌工程,优化市场布局,发展连锁经营,培育一批辐射面广、服务质量好的大型农机流通企业、品牌农机店和区域性农机市场,健全农机零配件供应网络,提高农机产品流通效率,方便农民购机。建立农机产品售后服务体系和信息服务平台,依托重点生产企业、专业流通企业建立售后服务中心,提高服务能力。完善农机产品“三包”制度和召回制度。

  

  四、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发展的有关政策,逐步加大投入力度,支持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发展。积极探索农机化发展的新模式、新机制,建立农业机械化示范区、示范基地,鼓励率先实现农业机械化。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农机作业补贴制度,在中央和省农机购置补贴比例的基础上,实行累加补贴,优先扶持主要农作物、区域性优势产业、地方性特色农产品农业机械化发展,并适当向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大户和种粮大户倾斜。

  

  (二)加强和改进金融服务。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加大对农机工业、农机专业合作组织、农机户的信贷扶持力度。发展农机小额信贷,为农民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提供信贷支持。在保障信贷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适当放宽贷款条件,简化贷款手续,积极开展农机抵押、质押贷款业务,推动农户联保、农户互保、农机专业合作社为成员担保等多种信用保证方式。对符合产业政策和信贷条件的农机制造企业的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和农机流通设施建设给予信贷支持。中小农机制造企业可享受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信贷政策,各级政府和金融部门应切实采取措施,努力解决中小农机企业贷款难问题。

  

  (三)切实落实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推进农业机械化的税费优惠政策。对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农机专业合作社申办工商登记和年检,不收取证照工本费和年检(审)费。保障农业生产燃油供应,排水灌溉用电执行农业排灌电价政策。

  

  进一步落实企业研发投入税前扣除政策。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新型、大马力农机装备和产品,对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属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农机制造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照现行规定对批发和零售的农机免征增值税。

  

  (四)不断加强农机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农村机耕道路建设、提灌抗旱设施更新改造的投入力度,要将农村机耕道路、提灌抗旱设施建设纳入农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与规划内的项目同步实施,逐步构建“进组、入院、到田”的农村机耕道路网络,改善农机作业、通行条件,恢复、新增农村机电灌溉面积,不断增强抗旱保栽能力。完善农机质量鉴定、安全监理、推广培训体系建设,加大对农机安全监理、农机推广鉴定、机电提灌服务等公益性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增强农业机械化公共服务能力。支持农机化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快农机科研中心、试验场地、示范基地、产业园区建设。支持农机大户、农机专业合作社的场库棚建设,对停放农机具的场库棚建设用地按农业用地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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