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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办[2011]12号
【颁布时间】 2011-03-10
【实施时间】 2011-03-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24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开发园区发展规划纲要

[接上页]
加强园区品牌化建设。依托特色产业园区和特色产业基地,积极实施品牌输入和培育战略,加快在重点领域、重点行业打造一批在全国乃至世界上有一定影响力的品牌产品,探索入园企业使用统一品牌的路子,提高特色园区的影响力和竞争力。支持特色园区、特色产业集群申请注册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重点培育一批品牌园区。建立示范区特色园区网站,加强特色品牌园区宣传推介,提高知名度。鼓励有关商会、协会、联合会或其他企业运用行业自律手段和行业组织影响力保护地理标志,加大境外维权力度。

  推进园区功能转型。园区规模较大、功能齐全、已成为城市一部分的园区,加快发展生产型和生活型服务业,加快与城市融合发展,推进由综合功能区向现代化城区转变。园区规模较大、主导产业比重高、功能相对薄弱的园区,大力发展研发、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业,积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培育中介服务机构,强化综合性功能区建设。主导产业比重较高、特色产业优势明显、经营规模较小的园区大力发展高附加值服务业,进一步延伸产业链,加强配套体系建设,实现专业化园区的升级;特色产业潜力较大、经营收入和主导产业比重较低的园区,探索特色产业园区发展道路,加快由工业园区向专业化园区转变;主导产业比重较低、特色产业不突出的园区发挥比较优势,明确主导产业,重点承接带动型、龙头型企业及项目,加快园区产业化步伐。

  支持特色品牌园区加快发展。科学制定特色品牌园区认定办法,引导各园区根据示范区产业定位和本地比较优势,突出发展特色主导产业,集聚优势行业、优势企业、优势产品和优势资源,形成支撑组团产业发展的特色产业集群。原则上,国家级开发区可以确定5个以内的主导产业,省级开发园区可以确定3个以内的主导产业,主导产业产值占开发区产值的比重应超过70%;符合开发区设立及管理的相关规定,主导产业明确,产业链清晰,龙头、重点企业带动作用突出,战略性新兴产业比例明显提高,产业集聚、特色鲜明的达标园区,均可认定为特色品牌园区。省认定的特色品牌园区享受示范区产业集中区有关优惠政策,优先获得省级各项政策支持,重点项目优先列入省“861”行动计划。

  

第五章 可持续发展


  

  

  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强化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推动科技创新,提高自主发展能力和科技贡献率,促进开发园区可持续发展。

第一节 加强生态环保


  

  严格开发区布局的环保标准。综合考虑开发园区布局和建设用地的环境容量和生态承载力,实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开发园区的设立、扩区和改变区位选址必须符合主体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要求,建设规划要对排污总量控制、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提出对策措施。严禁在限制和禁止开发区域特别是生态功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生态公益林建设区、生态湿地、行蓄洪区、洪泛区、水源保护区等地设立开发园区。在饮用水上游的规定区域范围内和人口密集区的上风向,限制设立包括化工、造纸、医药、废旧物资回收加工等行业的开发园区。

  提高入区项目档次和质量。以科技含量、环境影响、投资强度、产业效益作为选资标准,完善项目进入机制与退出机制。严格执行承接产业转移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强化冶金、化工等重点行业园区环境影响评价。禁止资源消耗高、环境污染重、废物难处理、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装备和产品进入工业园区。把好供地政策关,加强项目用地预审,实行项目供地准入制,严格执行国家限制、禁止用地项目目录以及工业建设用地投资强度和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标准。

  强化园区污染治理和清洁生产。加大环保设施投入,加强园区废水、废气的集中治理和固体废物的有效处理、处置。工业废水排放每天超过1万吨的园区,均应单独建成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并正常运营。园区内建设项目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从源头控制污染排放和生态破坏。积极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引导和鼓励企业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改善生产和管理,减少或避免废弃物的产生,实现由末端治理向全程控制的转变。

第二节 实现集约节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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