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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11]69号
【颁布时间】 2011-03-29
【实施时间】 2011-03-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27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商务局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商务局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发[2011]6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商务局拟定的《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意见

  


  加快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一项重要的战略举措,是提高资源利用率、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重要途径,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规范南京市再生资源回收市场,加快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保护环境,提高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率,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的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六部委《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第8号令)及《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通知》(商贸发〔2009〕142号)等文件的要求,现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在充分利用、规范和整合现有再生资源回收渠道的基础上,结合城市建设发展规划,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建设,形成以城市社区回收站点为基础,分拣加工中心为依托,集散市场为核心,点面结合,三位一体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逐步提高回收、分解、集散加工能力,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总体目标

  

  争取用三年时间,通过完善再生资源回收的法律、标准和政策,建立回收企业和个人从业资格培训体系,使城市90%以上回收人员纳入规范化管理,90%以上的社区设立规范的回收站点,90%以上的再生资源进入指定市场进行规范化的交易和集中处理,再生资源主要品种回收率达到80%以上,逐步形成符合我市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布局合理、网络健全、设施适用、服务功能齐全、管理科学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推动我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向规模化、连锁化、产业化方向发展。

  

  三、主要任务

  

  (一)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站点建设

  

  按照商务部的规定,社区回收站点的设立,要按照总量控制、便于交投、合理布局的原则,结合物业管理、社区管理和垃圾分类投放管理等形式统筹设置,中心城区每2000户居民整合规范设置一个社区回收站(点),每个回收站点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郊区(县)每2500户居民整合规范设置一个社区回收站(点),每个回收站点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到2013年末,全市整合规范设置900个回收站点。

  

  1、网点设置。回收网点纳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考虑合理的服务半径。原则上每个社区整合规范设置1个固定回收网点。新建住宅区应当按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要求预留建设社区回收站点所需场地。回收站点统一悬挂带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标识和“南京再生资源回收”字样及在工商注册名称的牌匾,经营场所要整洁卫生。社区回收站点的设置实行流动站点与固定站点相结合的办法,同时增加专用回收汽车、三轮车投放,在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和游览区增设环保型电动回收车辆,定时完成废旧物资回收。对现有回收网点,应根据社区实际情况,结合物业管理、社区管理等,由街道办事处(镇)统筹安排,按要求进行规范和完善。回收网点的设置要符合环保、市容和消防安全等要求,并按有关标准配置必备设施。

  

  2、回收人员。回收从业人员须经有关部门培训后,持证上岗,做到文明收购,守法经营。回收网点优先安置社区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员,落实再就业相关政策。对零散回收人员要加强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逐步纳入社区回收网络。

  

  3、回收品种。主要回收生活类再生资源,包括废旧报刊及纸包装类、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类、废旧塑料类、废旧橡胶类、废旧玻璃类和废旧家电类等。

  

  4、规范管理。按照“七统一”(即统一规划、统一标识、统一着装、统一价格、统一衡器、统一车辆、统一管理)原则,规范回收网点经营行为,做到回收物当日收、当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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