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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办[2011]62号
【颁布时间】 2011-03-27
【实施时间】 2011-03-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28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厦门市防洪防台风应急预案

[接上页]


  2.2.4 市指挥部应急办事机构职责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市气象台、水文分局、海洋预报台、洪水预警报中心应加强台风暴雨、河流洪水、风暴潮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将信息及时报送市指挥部,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

  

  3.1.2 市国土房产局应加强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测预报,将信息及时报送市指挥部,并向社会公众发布。

  

  3.1.3 当出现或可能出现河道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海堤超警戒以上潮位、水库超汛限水位时,工程管理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应立即将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告所在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提早预警,通知相关镇(街)和部门做好相关准备,并报告市指挥部。

  

  3.2 预防行动

  

  3.2.1 各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做好汛前安全大检查,排查整改洪涝隐患,修复水毁工程,备足抢险物资和救生器材,落实所辖水库、堤防、水闸工程的包库、包堤、包闸领导及技术负责人,落实抢险队伍及抢险预案。落实各级气象灾害联络员、信息员,检查电台、卫星电话等应急通讯设施。

  

  3.2.2 汛前,各区指导各镇(街)、村(居)做好救灾避险点设施的检查工作,配备必要的安全和生活物资,联系好协议应急供货厂商。

  

  3.2.3 进入汛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汛情、工情、灾情。

  

  3.3 预案准备

  

  各成员单位、各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制定本部门、本区的防洪防台风应急预案。各类水库应编制汛期防洪调度运用计划。小(ⅰ)型以上水库(包括筼筜湖)应制定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并加强宣传,开展预案演练。

  

4 信息发布


  4.1 启动应急响应后,各区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站、电子显示屏、手机短信等传播渠道,及时、准确、全面通报汛情、灾情和防灾抗灾动态。各新闻媒体和设施业主单位等要全力给予支持和配合。

  

  4.2 可能出现航线停航、跨海大桥交通管制、brt停运、停课、景区关闭、地面公共交通减班或停运等情况,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提前作出判断预测报市指挥部,由市指挥部提前提醒广大市民合理安排出行。

  

  4.3 应急响应期间,电视台、广播电台至少安排一个频道宣传报道灾害信息和防灾抗灾动态;台风灾害ⅰ级响应期间,实施整点连线直播。

  

5 台风灾害应急响应


  

  

  按台风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响应工作分为ⅲ、ⅱ、ⅰ三级。根据市气象台发布的台风预测预报,适时调整响应行动,提高或降低响应级别,并发出相应通知。

  

  5.1 ⅲ级应急响应

  

  市气象台发布台风消息,预计台风未来可能影响我市。

  

  5.1.1 市防汛办及时将台风消息转发给各区、各成员单位,并报告市委、市政府和总指挥。

  

  5.1.2 市指挥部召开防汛、气象等部门领导和专家参加的会商会,认真分析台风可能对我市造成的影响程度,适时发出“关于启动防御××年××号台风ⅲ级应急响应的通知”,提出防御工作要求。

  

  5.1.3 市指挥部副总指挥坐镇指挥。水利、气象、防汛、海洋预报台、交通、建设、市政园林、海洋渔业、国土、海事、港口、旅游、鼓浪屿管委会等部门和各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进入应急值守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级防汛责任人做好随时动员和组织防御工作的准备。

  

  5.1.4 根据市气象台发布的沿海台风警报,市指挥部召开市政府办公厅、防汛、气象、水利、海事、港口、海洋渔业、旅游、鼓浪屿管委会、海洋预报台等部门领导和专家参加的会商会。根据会商情况和相关部门提出的工作建议,重点研究部署海上、临海防御工作,并报告市委、市政府和总指挥。

  

  5.1.5 根据台风发展趋势,市指挥部适时下达以下指令:

  

  5.1.5.1 在7级风圈到来之前6小时,通知渔船回港或就近避风、渔船(高崎避风坞除外)和渔排上人员撤离上岸。

  

  5.1.5.2 在7级风圈到来之前6小时,通知危险品船舶、无动力船舶进入锚地避风。

  

  各区和海洋渔业、海事等部门认真抓好落实,滚动上报进港避风船只数量和转移上岸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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