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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精神,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入园难”、“入园贵”问题,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把发展学前教育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 (一)充分认识发展学前教育的地位和作用。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学前教育事关儿童健康成长,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国家和民族前途未来。各级政府是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主体,要充分认识新时期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将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作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突破口,作为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任务,作为构建和谐龙江、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工程,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抓实。 (二)主要目标。逐步构建政府主导、多元并举、覆盖城乡、布局合理、体制完备、办园规范、师资达标、保育教育质量合格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到2013年,通过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全省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60%以上,基本缓解“入园难”问题。到2015年,全省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65%以上;公办幼儿园比例达到40%以上,公办在园幼儿数达到在园幼儿总数的65%以上;80%的幼儿园达到办园基本标准;90%以上的教师、保育员和保健人员实现持证上岗,继续教育培训率达到100%。到2020年,全省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0%左右,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公办幼儿园比例达到50%以上,公办在园幼儿数达到在园幼儿总数的75%以上;所有幼儿园均达到办园基本标准;0岁至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指导服务取得新进展,婴幼儿家长和看护人员普遍受到科学育儿指导。 (三)总体要求。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提供广覆盖、保基本、多形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落实各级政府在规划、投入、编制、监管和保障公平等方面的责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坚持以发展农村学前教育为重点,使农村适龄儿童能够享有公平的学前教育机会;坚持科学育儿,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学前教育规律,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坚持以服务群众为宗旨,因地制宜,提供方便就近、灵活多样的学前教育服务;坚持改革创新,探索建立学前教育投入机制、成本合理分担机制、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机制、师资保障和培训机制、保教指导机制等,推动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二、坚持政府主导,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四)科学制定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三年行动计划。各地要加强调研,准确掌握本地区学前教育基本状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适龄人口分布、变化趋势,科学测算入园需求和供需缺口,合理制定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以县(市、区)为单位制定和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每所幼儿园规模原则上不超过360人。 (五)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地方政府要统筹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在公办幼儿园资源短缺的地区,新建、改建、扩建一批安全、适用的公办幼儿园。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的富余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优先改、扩建幼儿园。制定优惠政策,支持街道、农村集体和有条件的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部队等利用国有、集体资产举办公办性质幼儿园。 (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制定民办幼儿园扶持政策,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税费等方式,鼓励民间资本举办幼儿园。通过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多种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服务。对认定为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资格的民办幼儿园,免征企业所得税;民办幼儿园在水、电、煤气、采暖、排污、物业等公用事业性收费方面,享有与公办幼儿园同等待遇;对民办幼儿园经报备并公示收取的保教费免征营业税;对民办幼儿园的房屋租赁综合税费按有关政策规定予以优惠。制定民办幼儿园分类定级标准,定期实行分类定级评估,鼓励创建具有特色和品牌的民办幼儿园。依法维护民办幼儿园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依法保障民办幼儿园的办园自主权;保障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评优评先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保障民办幼儿园的教职工在继续教育、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定、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以及申请科研项目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同等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