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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加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加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促进全省城乡统筹发展和耕地保护,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加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 我省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以来,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中央的部署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积极协调,狠抓落实,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是坚守了耕地红线。通过开展土地整治,稳定了耕地面积,大幅度提高了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全省粮食连续8年增产作出了积极贡献。二是推动了节约集约用地。通过盘活农村闲置、空闲、低效用地,促进了农民居住向中心村镇集中、产业向园区集中,实现了用地节约、布局优化和要素集聚,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三是促进了新农村建设。通过城乡土地资源优化配置、显化农村土地资产和级差地租返还农村,改善了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发展了现代农业,促进了城乡间产业转移,实现了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发展。四是促进了城镇协调发展。增减挂钩试点将农村建设用地整治节约的指标在县域范围内调剂使用,在耕地不减少、建设用地不增加的前提下,有效解决了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发展中面临的用地难题,增强了发展的活力。 但也要清醒地看到,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进展不平衡、制度不健全、认识不统一的问题,必须采取措施,予以规范完善。各地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发〔2010〕4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把增减挂钩试点、土地综合整治、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以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把维护农民权益放在首位,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切实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二、始终把维护农民利益放在首位 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与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国发〔2010〕47号文件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维护农民利益放在首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依法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收益权,真正让农民群众得到实惠,让农民满意。 (一)涉及群众利益的问题必须听证、论证。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要充分听取当地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的意见,确保农民有效参与,做到整治前农民同意,整治中农民参与,整治后农民满意。项目规划、住宅设计、农田整理方案等涉及群众利益的问题,必须举行公告、公示、听证、论证,凡涉及土地调整互换使用的,未征得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同意,不得强行立项。 (二)实施留地安置政策。要以县为单位,确保不低于15%的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用于农民生产生活、农村住宅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并留出适当比例用于新型农村社区的长远发展。增减挂钩项目区内节地率原则上不超过50%,安置区容积率原则上不超过1.0,社区住宅原则上不高于4层,留出部分园地、林地、菜地,便利居民生活、美化社区环境。 (三)确保节余指标收益全额返还。在优先满足农村各种发展建设用地后,经批准将节约的指标调剂给城镇使用的,其土地增值收益必须及时全部返还农村,切实做到农民自愿、农民参与、农民满意。为提高土地收益,最大限度地支持新农村建设,挂钩指标用于土地收益高的经营性用地的比例不得低于40%。 (四)切实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权益。凡涉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等权属调整和利益分配的,项目所在地要编制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取得相关权益人认可后,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做到产权清晰、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村庄整合改建社区,涉及占用国有土地的,依法向产权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涉及占用集体土地的,依法向产权人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权属调整中,坚持“三个不变”,即社区居民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变,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债权债务不变,土地承包经营关系不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