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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园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市直属公园: 现将《天津市公园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四日 天津市公园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公园条例》,进一步提高本市公园管理工作水平,规范各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行为,加强各级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及全社会对公园管理工作的监督,依据《天津市公园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天津市公园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市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公园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以及市直属公园的具体监管工作,各区(县)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园的监管工作。本规范所称公园管理机构,是指负责公园日常管理工作的公园管理处(所)或相应的管理单位。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建成区所有公园。公园名录由市市容园林委每年一季度确定并向社会发布。 第二章 房屋和设施管理 第四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园内房屋和设施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修缮维护计划,制定安全检查措施,保证房屋和设施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第五条 公园内房屋应当主要用于为游人服务,如展览、陈设、收售票、提供餐饮、娱乐健身等。新建、改建、扩建商业经营用房应当符合公园相关规划以及公园设计规范等要求,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建成后须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营业。 第六条 需出租经营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公园管理工作的规定,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出租房屋所得收入应当纳入公园建设和管理专项资金。 第七条 公园管理机构出租房屋应当签订正式租赁合同,要求公园房屋租用方遵守公园的各项管理规定,不得从事与公园功能不相符及影响游人游览的活动。同时,签订安全责任协议合同,协议要明确出租期间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出租房屋的管理,定期检查出租房屋,发现问题及时责成租用方限期整改。 第九条 公园内古建筑、纪念物、石刻、字碑、古树名木等有保护价值的文物,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保护,建立档案,设置保护标志。注意保护好书画、匾额、楹联,雕刻等艺术品,登记造册,不得遗失损坏。 第十条 园林建筑(包括亭、台、楼、阁、廊、轩、馆、大门、围墙、门窗等)要保持功能完好,整洁美观,出现残损要及时修复或处理。 第十一条 做好水、电、气等基础设施的维护,确保各项设施完好,使用功能正常,出现损坏要及时修复。 第十二条 公共厕所要有无障碍设施,厕所的造型、色彩与环境协调,设施维护及时,使用功能完好。 第十三条 公园园路、台阶、护栏、桌椅、路灯、垃圾箱、井盖和牌示等园林设施应当保持完好,及时维护。公园设施的样式、风格应当与公园自身景观、历史、文化特点相协调。 第十四条 园内指示牌、导游图、公园简介、游园须知、动植物介绍牌、安全警示牌等公共信息牌示设置规范,文字、图形、符号应准确、清晰,与国家发布的统一标准相符,位置合理醒目,完好常新。 第三章 园容卫生管理 第十五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园实际落实卫生保洁人员,要求责任到人,并完善清扫保洁制度及检查考核制度等。 第十六条 在每日公园开放之前对主要干道、主要游览区和各个开放庭院进行清扫,并随时保洁,非主干道和非主要游览区应每日至少清扫一次;对树挂及各种非法粘贴物等及时清理,加强日常保洁,保持公园环境整洁。 第十七条 保持公园水体清洁,做到水面无漂浮杂物,无异味,无蚊虫孳生,水生杂草得到有效控制。严禁各种污水、废水排放进公园湖、池、溪、河等水域内。 第十八条 禁止在公园内焚烧树叶、荒草、废弃物等生产垃圾和生活垃圾。生产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及时清运到指定的垃圾站进行无害化处理。园内无垃圾杂物堆放,无卫生死角。公园内垃圾桶的垃圾不能外溢,做到无异味,日产日清。提倡公园枯枝、落叶就地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和科学循环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