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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津容园[2011]63号
【颁布时间】 2011-04-04
【实施时间】 2011-04-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34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园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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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要及时观察天气变化情况,四级风以上天气严禁出船。出船后遇上大风大雨要立即组织收船抢险。设立巡逻艇、救生艇和其他救生抢险设备,开船期间要进行巡逻。

  

  第四十条  商业服务

  

  (一) 公园内配套服务的商业设施布局应当符合公园总体规划。形式、规模、体量、位置要与公园景观相协调。不得随意增设临时商业网点,更不能乱摆乱卖。

  

  (二) 各商业经营点应严格按照工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要在显著位置明示。

  

  (三) 店堂整洁,物品摆放有序。所售商品全部明码标价,无强买强卖。

  

  (四) 商业服务人员应做到文明经营、礼貌待客、站立服务,主动介绍商品,唱收唱付。经营餐饮食品人员应持有健康证,定期体检,工作服保持整洁干净,佩戴发帽上岗。

  

  (五) 各商业经营点应严格落实进货验收制度和索证索票制度,严把商品质量关,不售伪劣商品。餐饮经营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有关法律法规,严禁销售无生产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的“三无食品”和过期食品。

  

第六章 文化活动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公园举办文化活动应当以服务游客,丰富公园文化内容,提高文化品位为目的,以中小型为主。举办大型文化活动的,应当严格执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令第505号)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对活动内容进行调研、论证和评估,报请上一级主管部门同意后,于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到市、区公安、文化、消防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待相关手续齐备后方可举办。

  

  第四十三条  公园文化活动要主题鲜明,特色突出,弘扬主旋律,体现时代风貌。要坚持高品位、高水平。活动内容要健康、文明并富有知识性、趣味性和艺术性。

  

  第四十四条  公园内举办文化活动应当明确主办方。公园以出租场地、联合举办或协办等形式参与举办大型文化活动,以及电影、电视剧拍摄的,应当签订正式协议,在协议书中明确合作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园文化活动期间,要维护好景观环境,搞好景区内外卫生,加强卫生保洁工作,垃圾随产随清,活动结束后要及时恢复原状。

  

  第四十六条  公园文化活动要制定服务接待方案,落实岗位责任,规范工作人员行为,确保服务质量。要明确游人投诉接待部门和负责人,游人投诉应当在公园内及时妥善解决。

  

  第四十七条  公园举办文化活动,应当确定最大游人容量,确保正常的游览秩序。

  

  第四十八条  公园内举办文化活动实行“承办方负责、主办方监管”的安全管理原则。公园管理机构应当编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在公园狭窄或易堵地段要设立单行线或派专人疏导。

  

  第四十九条  公园文化活动期间,要加强值班工作,严格信息报送和请示报告制度,值班人员要熟悉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遇有紧急突发事件,应立即上报,及时妥善处理,不得延误。

  

第七章 安全和游园秩序管理


  第五十条  公园的法人代表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责任制,明确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安全工作责任人。

  

  第五十一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设置安全管理部门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会,研究、部署本单位的安全工作。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对有关部门指出的事故隐患和提出的改进建议,在规定的期限内解决。对暂时难以解决的事故隐患,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二条  公园要以防火、防游艺机船事故、防拥挤踩伤、防淹溺、防触电、防食物中毒等工作为重点,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要完善各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使有关人员都能熟练掌握预案内容,并顺利履行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

  

  第五十三条  公园内的游船、码头、电瓶车、游乐项目等设施设备,未经有关部门质量和安全检验合格的,不得运营。各类交通游览游乐设施必须公示安全须知。必须定期维护检查,保持完好、安全、有效。

  

  第五十四条  园内所有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并做好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五十五条  加强公园水面安全管理,非游泳、垂钓、滑冰区沿岸设立警示牌,加强巡视,禁止游人在上述区域游泳、滑冰、垂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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