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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旅游局
【发文字号】 国家旅游局令第36号
【颁布时间】 2011-04-06
【实施时间】 2011-04-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34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家旅游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接上页]
(一)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关条款的制定依据修订或者废止的;

  (二)与上位法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相一致的;

  (三)规定的主管机关或者执行机关发生变更的;

  (四)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修订程序,按照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一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废止:

  (一)规章、规范性文件失去制定依据的;

  (二)规定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或者因情势变迁,无继续施行必要的;

  (三)主要内容已被新规章、规范性文件替代的;

  (四)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施行期限届满的;

  (五)其他情形。

  废止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建议,由局法制机构或者原起草机构提出;由原起草机构提出的,应当经局法制机构审查。

  拟废止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废止规章,应当以国家旅游局令的形式公布;废止规范性文件,应当以国家旅游局令或者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国家旅游局起草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的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及其部门就其制定、起草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征求国家旅游局意见,局主办机构需要征求其他内设机构意见的,相关机构应当认真研究,切实负责,并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要求及时办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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