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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1)51号
【颁布时间】 2011-04-11
【实施时间】 2011-04-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35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1]5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南京市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应对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能力,及时、有效处置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维护劳务人员合法权益,降低突发事件对国家形象、社会稳定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根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涉及我市境外劳务人员和管理人员,需政府部门协调处理的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包括因经济纠纷、工伤事故、交通意外、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等原因造成的境外劳务人员伤亡事件以及集体静坐、示威、罢工、游行等境外群体性事件。主要包括:

  

  (一)经国家商务部核准具有对外投资、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中介、对外援助经营资格的我市企业在对外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

  

  (二)无经营资格的我市企业或个人在违规开展对外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

  

  (三)在我市招收对外劳务人员的市外企业或个人在对外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

  

  由上述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引发的境内突发事件,按照本办法处置。

  

  第二条  南京市对外劳务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协调小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商务局、投促委、外事办、公安局、工商局、住建委、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市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办公室成员由上述相关部门职能处室负责人组成。

  

  各区县政府负责辖区所涉及的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协调机构。

  

  第三条  建立健全“综合协调、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机制。处置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遵循以下原则:

  

  (一)谁签约谁负责。经商务部核准具有对外投资、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中介、对外援助经营资格的我市企业在对外经营过程中发生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由对外签约的企业负责处置。

  

  (二)谁所辖谁处理。市级管理的企业在对外经营中发生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由企业负责处置,市相关职能部门监督和协调;

  

  区县有经营资格企业和无经营资格的我市企业或个人开展对外经营过程中发生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由该企业或个人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置,市商务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在我市招收对外劳务人员的市外企业在对外经营过程中发生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由劳务人员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督促本地招工单位和个人配合市外签约公司处置,市商务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劳务人员自行出境务工过程中发生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由劳务人员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置,市商务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三)以人为本,力保安全。保卫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处置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各项工作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维护境外我市劳务人员和机构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避免或减少损失。

  

  (四)依法办事,保守秘密。在处置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际条约,参照事发国或地区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保障境外我市劳务人员和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应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外事纪律,保守国家秘密。

  

  第四条  明确各职能部门在处置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中的职责。

  

  市商务局牵头负责全市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具体承担市协调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负责牵头处理具有对外投资、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中介、对外援助经营资格的我市企业在对外经营中发生的境外劳务和突发事件,拟定处置方案并组织、监督实施。

  

  市投资促进委负责掌握和及时跟踪我市对外投资企业在外人员相关信息,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做好我市在外人员的安全权益保护工作,并及时将应急处置情况向市协调小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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