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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1]84号
【颁布时间】 2011-04-06
【实施时间】 2011-04-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36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民环境教育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民环境教育的意见

  (渝办发〔2011〕8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全民环境意识,推动全社会树立生态文明理念,结合我市现阶段正在开展的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简称创模)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深入开展全民环境教育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入开展全民环境教育的重要意义

  

  我市开展的全民环境教育工作,是指以我市全体公民为教育对象,以普及环保知识、倡导环保行为为主要内容,旨在提高全民环境意识的环境教育工作。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始终坚持将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促进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融合。但随着全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资源和环境的瓶颈制约日益凸显,环境压力不断增大。当前,重庆经济社会发展已上升为国家战略,党中央和国务院要求重庆把保护环境放在更加突出位置,树立生态立市和环境优先的理念。深入开展全民环境教育既是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314”总体部署和国发〔2009〕3号文件的重要举措,也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提升全民环境道德水平、树立生态文明理念的必然要求,更是我市创模和建设长江上游生态文明示范区的重要内容。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通过普及环保知识、倡导环保行为,进一步提高全民环境意识,大力弘扬生态文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体目标及完成时限。

  

  1.总体目标。环境教育受众面不断扩展,全民环境教育率达到85%。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意识明显增强,公众环境维权和履责意识进一步提高。倡导全社会实践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理念深入人心。全民环境教育机制更加完善,环境能力建设明显增强。

  

  2.完成时限。在2012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总体目标,全民环境意识明显增强。到2015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总体目标。

  

  三、主要任务

  

  (一)合理组织,分类实施。

  

  一是加强干部环境教育工作。成立科学发展观及生态文明宣讲团,将环保知识列入党校(行政学院)课程计划,进一步加强生态文明意识、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能力和环保法制的宣传教育,重点学习掌握环境保护基本知识、环保形势任务和与本行业相关的环保知识及环境法律法规,提高领导干部的环境素养,提升科学决策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

  

  二是深化学校环境教育工作。学校环境教育是全民环境教育的基础,是素质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环境教育工作的重点是把环境意识列入培养目标,使学生掌握环保基础知识和法律法规基本要求。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校环境教育列入工作计划,加强对学校环境教育的组织、指导和监督。高等院校要把环境意识列入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开设环境保护选修与必修课程。中小学要按照《中小学生环境教育专题大纲》要求,制订环境教育计划,采用全市统一的环境教育教材,开设环境教育课,每学年不少于12课时,确保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达到95%。将课堂教育与课外教育活动相结合,开展形式多样的环保主题活动。

  

  三是抓好社会公众环境教育。社会公众环境教育对象为各类从业人员和普通社会公众。各类从业人员环境教育的重点是了解环保基本知识,掌握与本行业相关的环保知识和法律法规的主要规定及污染治理基本措施。普通社会公众环境教育的重点是了解环保基础知识、积极践行绿色生活方式。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采取各种形式对工作人员进行环境教育。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公务员正规化教育和政治思想理论学习,开办短期培训班,重点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城乡基层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环境工作的负责人进行环境教育。宣传、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网络、通信等部门应当把环境教育列入社会宣传教育计划,通过新闻媒体、文艺演出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进行经常性的宣传教育工作。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应当开设环境教育节目或栏目,宣传和普及环境知识。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由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重点污染企业、环境违法企业和新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及环保设施管理人员进行有关环境科普知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保设施操作技术等方面的培训。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利用集市、公园、文化馆、宣传栏等公共场所向群众进行经常性环境普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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